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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總政治部印發(fā)《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91-10-17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總政治部印發(fā)《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81312010500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總政治部印發(fā)《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總政治部印發(fā)《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總政治部印發(fā)《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總政治部印發(fā)《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總政治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局)、司法廳(局)、民政廳(局),各軍區(qū)、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政治部:
    現(xiàn)將《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國發(fā)〔1984〕171號)規(guī)定,軍隊離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暫時保留軍籍。為明確這部分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的管轄和刑罰的執(zhí)行,以及犯罪后政治、生活待遇和軍籍處理等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法規(guī),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案件的管轄與刑罰的執(zhí)行
    已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的犯罪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轄范圍受理。辦案中,需要了解其在部隊期間有關情況的,原部隊應予以協(xié)助。對軍隊和地方互涉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guī)定》(〔1982〕政聯(lián)字8號)以及有關的補充規(guī)定辦理。
    上述人員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地方勞改場所執(zhí)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二、開除軍籍、取消軍隊離休干部資格、剝奪功勛榮譽章和剝奪軍官軍銜的批辦
    軍隊離休干部受刑事處罰需開除軍籍、取消軍隊離休干部資格、剝奪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和剝奪軍官軍銜的,由軍隊辦理。
    (一)被依法判處反革命罪的一律開除軍籍,并取消軍隊離休干部資格;其他刑事犯罪被依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應開除軍籍,并取消軍隊離休干部資格。凡被取消軍隊離休干部資格的,均剝奪其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應剝奪其軍官軍銜(含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
    (二)對需開除軍籍、取消軍隊離休干部資格和剝奪軍官軍銜的,由其所在民政部門將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連同其檔案等有關材料轉送當?shù)剀姺謪^(qū)(或衛(wèi)戍區(qū)、警備區(qū),下同)政治機關,由軍分區(qū)按軍隊規(guī)定提出意見逐級報批。需開除軍籍的,按《紀律條令》的規(guī)定辦理;需取消離休干部資格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于軍隊干部離休規(guī)定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fā)〔1984〕130號)和中央軍委《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guī)定》(〔1988〕軍字第22號)報中央軍委審批后,以省軍區(qū)(衛(wèi)戍區(qū)、警備區(qū))政治機關的名義函告地方有關部門辦理。需剝奪軍官軍銜的,由當?shù)厥≤妳^(qū)軍事法院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和中央軍委《關于剝奪犯罪軍人軍銜的暫行規(guī)定》(〔1988〕軍字第32號)判決剝奪其軍官軍銜。軍事法院的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判決書副本送交地方有關部門。
    三、受刑事處罰后的政治、生活待遇
    (一)軍隊離休干部受刑事處罰者,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軍隊離休干部的待遇,并由所在軍分區(qū)政治部收回《老干部離休榮譽證》、軍隊離休干部功勛榮譽章及其證書;凡取消離休干部資格者,其《老干部離休榮譽證》、功勛榮譽章及其證書由軍分區(qū)政治部上繳大軍區(qū)政治部老干部局。在服刑期間,其家屬生活困難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shù)厣罾щy補助標準發(fā)給生活補助費。
    正在服刑患有嚴重疾病保外就醫(yī)的,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由民政部門按當?shù)匾话闵钏桨l(fā)給臨時生活費。
    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緩刑期間,由民政部門按本人逮捕前的離休費和其他各項生活待遇經(jīng)費數(shù)額發(fā)給生活費。
    以上所需各項經(jīng)費在軍隊離退休干部經(jīng)費中列支。
    (二)受刑事處罰被開除軍籍、取消軍隊離休干部資格的,刑滿釋放后,不再享受軍隊離休干部待遇,應根據(jù)國發(fā)〔1984〕130號文件中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其中,判處反革命罪的不作退休處理,仍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發(fā)給生活費;其他刑事犯罪的可改作退休處理,但應根據(jù)罪行的輕重給予降低一至兩職待遇的處分,并確定其退休待遇。上述人員的處理和待遇的確定,在上報開除軍籍、取消軍隊離休干部資格的同時,由所在軍分區(qū)政治部提出意見,報中央軍委審批后,通知民政部門執(zhí)行。
    (三)未開除軍籍的,刑滿釋放后,可恢復軍隊離休干部待遇,由所在軍分區(qū)政治部退還功勛榮譽章及其證書。但應根據(jù)罪行的輕重和服刑期間的表現(xiàn),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部門給予降低一至兩職待遇的處分,重定工資級別待遇,并函告所在軍分區(qū)政治部按新的職級待遇發(fā)給《老干部離休榮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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