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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3-1-14
    2. 【標題】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3. 【發(fā)文號】令2023年第35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sc.gov.cn/10462/c108923/2023/1/14/932f5a002dd94bdea78838d8c04c6a5b.s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5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節(jié)水優(yōu)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fā)力”的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規(guī)范全省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提升水資源優(yōu)化配置和集約節(jié)約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水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以及調水工程開展水資源調度,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調度,是指通過合理運用各類水工程在時間和空間上對水資源進行調節(jié)、控制和分配的活動。

     第三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遵循保障民生、保護生態(tài)、節(jié)水蓄能,優(yōu)化配置、統一調度、分級負責的原則。

     區(qū)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fā)電、航運調度以及防洪、灌溉、供水等水工程的運行調度應當服從水資源統一調度。

     第四條  開展水資源調度應當優(yōu)先滿足城鄉(xiāng)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tài)用水和糧食生產合理用水,統籌農業(yè)、工業(yè)(含水力發(fā)電)、航運、旅游等生產經營用水。

     水資源調度應當根據時間和空間用水需求,以用水總量、斷面流量(水位、水量)等作為調度控制要素,結合河流開發(fā)利用程度、水工程情況等,通過制定并實施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劃以及下達實時調度指令等方式實施日常調度。

     出現水旱災害、水污染、航運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水工程運行故障等突發(fā)事件時,應當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調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水資源調度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級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配置和利用、水生態(tài)保護、監(jiān)測信息共享、氣象水文預報耦合等相關工作,會商解決重大調水、重要生態(tài)補水、重大利益協調等事項。

     各級河湖長應當加強對責任江河流域水資源調度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水資源調度方面突出問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調度的組織、指導、協調、監(jiān)督工作,開展跨流域、跨區(qū)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組織實施主要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省水文機構負責全省水資源調度的水文監(jiān)測和水文情報預報預警工作。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水資源調度工作。

     發(fā)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水資源調度相關的水力發(fā)電、航運調度的協調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水資源調度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與毗鄰。ㄗ灾螀^(qū)、直轄市)的跨區(qū)域水資源調度協作,加強跨界河流(湖泊)的水文聯合監(jiān)測和水文情報預報預警信息共享,促進跨區(qū)域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配置和利用、水生態(tài)保護協調聯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fā)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協調流域(區(qū)域)以及各類水工程之間不同調度需求,開展防洪、供水、生態(tài)、水力發(fā)電、航運等多目標聯合調度,提升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益。

     第八條  開展水資源調度應當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建立完善水資源調度信息化平臺,加快數字孿生流域建設,強化水資源調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功能,提高科學化、精細化和智能化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水資源調度評估和調水影響評價工作,評估、評價結果可以作為優(yōu)化水資源調度目標、修訂水資源調度方案、完善水資源調度相關政策的依據。

    第二章  調度方案與計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確定全省范圍內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主要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名錄。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制定本級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江河流域以及調水工程名錄。

     前兩款規(guī)定的名錄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江河流域及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機構和責任人。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重要取水戶應當明確調度實施責任人,并報有管理權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名錄內江河流域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方案,并與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調度方案協調一致。

     制定水資源調度方案應當因河(湖)施策,科學確定水資源調度目標,以批準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區(qū)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重要控制斷面水量控制指標、河湖生態(tài)流量(水位、水量)管控指標、地下水管控指標、用水效率管控指標等為依據,與防洪、抗旱、水力發(fā)電、航運等專業(yè)規(guī)劃相銜接,并充分征求各區(qū)域、各行業(yè)的意見。

     第十二條  水資源調度方案應當包括調度目標、調度期、調度控制要素管控指標、調度管理職責、控制性水工程運行調度、調度監(jiān)測及預警、保障措施等內容。因航運、河道外取水等對水位變幅有要求的,應當明確相應調度管控指標。

     水資源調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為五年,可根據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預測來水量、用水需求、河湖生態(tài)流量管控指標、水工程蓄水情況及輸配水能力等,組織制定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包括江河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調水工程的年度供水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報送區(qū)域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年度水工程運行計劃建議。

     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林草、水力發(fā)電等部門可以提出年度計劃用水需求。

     第十四條  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劃應當經水資源調度工作協調機制會商,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fā)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結合工程安全狀況,編制工程控制運用計劃,落實調度目標要求。

     第十六條  水力發(fā)電調度計劃、航運調度安排應當與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相銜接。

     電力調度應當統籌電源側、電網側、負荷側資源,采取互補調度運行方式,合理安排枯水期、灌溉用水期等時段調蓄水電站對電網系統的調頻、調峰計劃和事故備用容量需求;按照電力聯保聯供要求,預判電力供需形勢,做好水、火、風、光等各類電源聯保工作,確保電力有序供應。

     航運調度應當統籌水電航資源,以各航道和港口的水資源條件為基礎,加強梯級樞紐航運聯合調度,合理確定河流通航流量(水位),科學安排航道運輸。

    第三章  日常調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權限內,按照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江河流域和調水工程的調度實施。

     汛期、枯水期、用水高峰、魚類產卵、調水工程歲修期、重要物資運輸以及重大節(jié)日慶典、體育賽事等重要公共活動等特定時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時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況,按照管理權限下達實時調度指令。

     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林草、水力發(fā)電等部門可以提出實時調度需求。

     第十八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劃,執(zhí)行實時調度指令,實施所管轄工程的調度。

     控制性水工程實施調度時應當平衡蓄泄關系,滿足斷面流量(水量)下泄要求。

     調水工程實施調度時應當優(yōu)先保障調出區(qū)及其下游區(qū)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態(tài)安全,保障調入區(qū)合理用水需求。

     調水工程輸水通道為天然河流、湖泊時,實施調度時應當與途經河湖的水資源調度目標相協調。

     第十九條  因水工程運行維修養(yǎng)護或者涉水建設項目施工影響調度實施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備用保障方案(含臨時監(jiān)測措施),向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后實施。

     第二十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做好與洪水調度的銜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洪水資源化、豐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發(fā)揮蓄水保供功能。

     第二十一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態(tài)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guī)程,按照有關規(guī)定泄放生態(tài)流量,保證河湖基本生態(tài)用水需求(含魚類產卵時段需水)。

     確有流域(區(qū)域)生態(tài)補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備調水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開展生態(tài)補水,改善流域(區(qū)域)生態(tài)水資源調蓄和水動力條件,促進河湖生態(tài)環(huán)境復蘇。

     第二十二條  因年度預測來水與實際來水偏差較大,或者用水需求、控制性水工程蓄水和工情發(fā)生較大變化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管理權限內對年度調度計劃進行動態(tài)調整。年度調度計劃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按原程序會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調度動態(tài)監(jiān)測機制。出現斷面流量(水位、水量)與水資源調度目標發(fā)生偏差等情況時,及時研判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處置,并采用控制取用水規(guī)模、調度具有攔蓄水功能的水工程等措施予以糾偏。

     水工程在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時,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影響時段、影響范圍內產生的水位變幅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發(fā)出通報和預警,避免因蓄泄對生態(tài)、供水和航運安全等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將取用水、雨情、水情、工情、水質、水工程調蓄及斷面流量(水位、水量)等調度相關監(jiān)測信息接入全省統一的水資源調度信息化平臺,實現監(jiān)測信息共享,保障水資源調度科學、精準實施。

    第四章  應急調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水旱災害、水污染、航運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水工程運行故障等突發(fā)事件的水資源應急調度預案。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突發(fā)事件的水工程運行應急調度預案,與水資源應急調度預案相銜接,并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突發(fā)事件的水資源及水工程運行應急調度預案定期演練。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洪水量級、干旱程度、水污染狀況、安全事故和水工程運行故障的嚴重程度及其發(fā)展態(tài)勢,對突發(fā)事件進行分級預警,并按規(guī)定及時啟動相應水資源應急調度預案。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應急調度啟動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案規(guī)定,通過統一調度水庫、閘壩等水工程加大下泄流量或者攔蓄水量,就近調水,先干流后支流選擇應急水源,必要時壓減相應河道外取水量直至關閉取水口、限制入河排污口排污、暫停發(fā)電和航運等措施進行應急處置。

     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水資源應急調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調度管理機構、氣象部門、水文機構、各類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水資源應急調度期間值班值守,增加雨情、水情、工情等監(jiān)測點位,加密監(jiān)測頻次,及時進行會商研判,準確發(fā)布監(jiān)測和預報信息。

     第二十九條  突發(fā)事件威脅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啟動應急調度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案管理規(guī)定,下達指令停止執(zhí)行應急調度。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開展監(jiān)督檢查應當針對日常調度和應急調度的不同情況,運用自動化、實時化、智能化監(jiān)測手段,采取巡回監(jiān)督檢查、重點監(jiān)督檢查、駐守監(jiān)督檢查、聯合監(jiān)督檢查等方式,保障水資源調度目標的落實。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監(jiān)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第三十一條  水資源調度監(jiān)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Y源調度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執(zhí)行情況;

    。ǘ┧Y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實時調度指令、突發(fā)事件水資源應急調度預案制定、下達、實施情況;

    。ㄈ┯盟偭、斷面流量(水位、水量)等水資源調度控制要素保障情況;

    。ㄋ模┧Y源調度信息化平臺運用情況;

     (五)水資源調度目標運行偏差及處置情況;

    。┧Y源年度調度計劃編制所需計劃建議報送情況;

    。ㄆ撸┢渌Y源調度相關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資源調度工作情況納入水資源督察內容。

     出現管控斷面控制指標不達標、實際取用水超年度計劃、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發(fā)生嚴重水體污染等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調度工作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長制的目標責任考核。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工程管理單位、取水戶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將行政處罰信息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納入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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