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何時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何時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何時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何時起算的解答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判處徒刑者依犯罪之情節(jié)及犯人之品質(zhì)得并科剝奪其政治權之全部或一部,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者,應在判決書內(nèi)載明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期間,自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算,判處徒刑予以緩刑者,其剝奪政治權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又剝奪政治權可以單獨判處,其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犯人判處徒刑被監(jiān)禁期間當然不能享受政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