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刑初字第45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27)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刑初字第454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包 XX ,曾用名翁 XX ,男, 1974 年 3 月 13 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順縣,身份證號碼 XX ,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浙江省泰順縣泗溪鎮(zhèn) XX ,現(xiàn)住浙江省泰順縣翁山鄉(xiāng) XX 。曾因犯盜竊罪,于 2003 年 5 月 27 日被浙江省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29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2 ) 398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包 XX 犯盜竊罪,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時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包 XX 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 年 3 月 11 日晚,被告人包 XX 到麗水市蓮都區(qū)城東路與燈塔街路口的 XX ,爬窗進入該幢大樓,竊得該幢大樓內(nèi)二樓和五樓辦公室內(nèi)的人民幣 720 元、超市卡四張(共面值 3000 元)、瓷碗二只(價值無法鑒定)、手表一只(價值無法鑒定)、掛件六個(價值人民幣 3750 元)、“佳能”相機一臺(價值人民幣 1152 元)、“索尼”攝像機一臺(價值人民幣 3500 元)、煙卡六張(價值人民幣 3900 元)、 22 條“中華”香煙(價值人民幣 13100 元)等物品。
另查明,案發(fā)后,部分涉案贓物已被追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包 XX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 、被告人包 XX 的供述,證明其在 2012 年 3 月 11 日從溫州到麗水進行踩點,晚上爬窗進入事先踩好點的城東路與燈塔街路口的 XX ,在該棟大樓的二樓和五樓的多個辦公室里盜竊香煙、照相機、攝像機、掛件、手表、超市卡、瓷碗、現(xiàn)金等財物,之后將物品拿到溫州進行銷贓以及曾用過翁 XX 的名字,于 2003 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事實; 2 、被害人張 XX 的陳述,證明 2012 年 3 月 11 日晚,位于蓮都區(qū)燈塔街與城東路路口的 XX 大樓被盜具體損失情況; 3 、證人陳 XX 的證言,證明 2012 年 3 月 13 日下午,在其經(jīng)營的古玩店內(nèi)以人民幣 1200 元的價格從一個三十多歲的男子手里買下五個掛件的事實; 4 、證人辛 XX 的證言,證明 2012 年 3 月 12 日在其經(jīng)營的店內(nèi)從一個三十的男子那收購 22 條“中華”香煙,其中 13 條“ 3 ”字頭軟“中華”、“ 2 ”字頭軟“中華” 7 條、硬“中華” 2 條的事實; 5 、證人季 XX 的證言,證明其經(jīng)營的“ XX 煙酒店”從一個三十左右的男子處收購六張“ 3 ”字頭“中華”香煙煙卡的事實; 6 、現(xiàn)場勘查記錄,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7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盜竊現(xiàn)場及盜竊后藏匿贓物的位置; 8 、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價值; 9 、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和照片,證明被竊的部分贓物已被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的事實; 10 、( 2003 )桐刑初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包 XX 曾用翁 XX 的名字,于 2003 年 5 月 27 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 XX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 XX 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包 XX 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包 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30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2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止);
二、被告人包 XX 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黃 奇 新
人民陪審員 周 獻 賢
人民陪審員 周 麗 珍
二 0 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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