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56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12-1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562號
原告:尚××。
被告:李××。
原告尚××為與被告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lián)螌徟虚L,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尚××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08年3月2日,被告以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利息按1.8分計算,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一直推說仍然無法歸還,直至時隔一年后,被告提出續(xù)借一年,原告同意,故此,雙方書面約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2日延后一年,但期限再次屆滿后,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本金,僅支付利息至2009年9月2日止。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100000元及利息6474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3月2日,被告李××向原告尚××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半年,自2008年3月2日至2008年9月1日止,利息按1.8分計算,每三個月結(jié)息壹次。2009年9月2日,原、被告雙方同意再續(xù)借一年。續(xù)借后,被告未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僅支付利息至2009年9月2日止。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李××出具借條向原告尚××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尚××借款本金某民幣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4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0元,由被告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鳳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藍祖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