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刑初字第9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2-14)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刑初字第92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XX,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身份證號碼X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麗水市繼光街XX。曾因犯搶劫罪,于1994年2月4日被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于2008年6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1年12月24日14時33分許,被告人陳XX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號牌為浙K51723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行駛至麗水市蓮都區(qū)壽爾福路東苑小區(qū)西門門前路段時,與程XX駕駛的號牌為浙K84086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害,被告人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檢驗,被告人陳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陳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1、被告人陳XX的供述;2、證人程XX、陳XX的證言;3、麗公物鑒(化)字(2011)1387號檢驗報告、血樣提取登記表;4、查獲經(jīng)過及照片;5、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6、刑事判決書等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X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醉酒后無證駕駛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XX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李 建 平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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