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商初字第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1-2-2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麗蓮商初字第8號
原告:何xx,男,1934年1月15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
被告:周xx,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原告何xx為與被告周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涂杏平獨任審判,于2011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何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何xx訴稱:2009年12月12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支付利息至2010年6月12日止,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0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清日止)。
被告周xx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2009年12月12日,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約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支付利息至2010年6月12日止,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周xx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何xx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0年6月13日起按中國xx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過月利率2%為限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元,減半收取590元,由被告周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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