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虎影视,熟女俱乐部五十路二区av,国产在线精品一区二区在线观看,解开岳的丰满奶罩bd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1)麗蓮民初字第110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4-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1 )麗蓮民初字第 1105 號


    原告 :包 XX ,男, 1959 年 9 月 25 日 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委 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施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告:許 XX ,男, 1956 年 6 月 21 日 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被告:梁 XX ,女, 1956 年 10 月 5 日 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碼: XX 。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蘇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包 XX 與被告許 XX 、梁 XX 所有權 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呂小明獨任審判, 于同年 12 月 8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本案組成由審判員呂小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徐晨璐、代理審判員趙敏沖組成合議庭,于 2012 年 3 月 2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 XX ,被告許 XX 、梁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蘇 X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包 XX 訴稱: 2003 年 12 月 1 日 ,原告與兩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兩被告購買坐落于麗水市利群飯店商住樓第六層東套(現為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躍層及柴間(現為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主套房屋建筑面積為 147.6 平方米 ,建筑面積定價為每平方米 2480 元,計價為 366048 元,躍層 65 平方米 ,定價每平方米 2000 元,計價為 130000 元,柴間面積為 5.4 平方米 ,計價 6696 元,雙方最終以房產證建筑面積為房款結算依據;上述房屋過戶辦理有關手續(xù)(稅)費用,原告承擔費用 3.05% ,兩被告承擔其他所有稅費;合同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先后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共計人民幣 430000 元,但被告卻未能按合同約定將房屋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過戶給原告。為此,原告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 向法院起訴,經一、二審法院判決: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兩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及柴間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戶給原告;原告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兩被告未支付的合同價款 72744 元。判決書中還確認了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原告承擔過戶稅費 3.05% ,其真實意思是原告承擔 3.05% 的稅費率。原告依合同約定支付 72744 元外,其他款項應待房產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再結算處理。判決生效后,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 向法院交納了未支付的合同價款 72744 元,但兩被告卻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房產過戶義務,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認為判決書對柴間房號沒有明確無法執(zhí)行,要求原告重新起訴確認。判決書對房產過戶稅費的支付方式沒有明確,要求原告先行墊付房屋過戶的全部稅費并由原告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xù),待房產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所墊付的稅費再另行起訴。在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麗水市 XX 處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 向原告提供了蓮都法院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告知原告正在辦理過戶的房產被法院查封。法院于 2011 年 5 月 5 日 作出裁定,對(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判決書中止執(zhí)行。理由是原告與兩被告尚有 29.78 平方米 房款未結算,兩被告已起訴法院要求中止執(zhí)行,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裁定駁回兩被告的起訴。為此,法院于 2011 年 9 月 1 日 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查封。根據相關規(guī)定,原告購買的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屋應當按房產的評估總價值 1702000 元的 9.6% 交納稅費,原告無奈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 向稅務機關交納了全部稅費共 163392 元。根據房產證登記兩被告過戶給原告的房屋六層(主套)實際面積為 144.04 平方米 ,合同約定面積為 147.6 平方米 ,實際減少了 3.56 平方米 ,減少面積的房款,兩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返還給原告,共計 8828 元。因兩被告惡意申請查封導致房屋的過戶時間被惡意延長了 128 天,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同時,兩被告應支付原告為其代墊的訴訟費 150 元。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坐落于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為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附屬柴間;判令兩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 8828 元、支付原告墊付的稅費 111481 元、原告代墊的訴訟費 150 元、賠償原告因被告惡意保全所造成的損失 33877 元。

    被告許 XX 、梁 XX 辯稱: 一、原告要求確認柴間權屬的訴請依法不成立。因為本案所涉的柴間,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判決書已作出處理,該判決是生效判決,故原告要求確認柴間權屬的訴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和一案不能兩訴原則。況且本案只有其他用房,根本沒有柴間,所以不存在柴間權屬確認問題。二、原告主張兩被告應退還給原告購房款 8828 元,兩被告對該數額沒有異議,但退還條件尚未成就。因為兩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的 20% 房款 72744 元。三、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支付稅費 111481 元及訴訟費 150 元,并賠償因保全造成的損失 33877 元不成立。 1 、兩被告承擔稅費的前提是雙方合同約定的 6 樓每平方米是 2480 元, 7 樓每平方米是 2000 元,即應按此單價計算原告的總房價,并以此總房價計算稅費,再按稅務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費率 9.6% 與雙方約定的 3.05% 的差額計算兩被告實際應承擔的稅費數額,F原告自愿以被告名義繳納稅費,應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該稅費。 2 、原告不存在為兩被告墊付所謂訴訟費 150 元問題,如果墊付事實,那原告也應與法院結算退回訴訟費,至于兩被告是否應向法院交納與原告無關。 3 、原告主張兩被告惡意保全導致延長了房屋過戶 128 天,是對兩被告的人身攻擊,兩被告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并對判決申請中止執(zhí)行,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故原告以此主張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 33877 元不能成立。綜上,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包 XX 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一、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待證原、被告身份情況;二、房屋買賣合同,待證原、被告約定了關于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屋和柴間買賣,并約定了過戶稅費承擔、房款支付責任等有關合同內容;三、(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判決書,待證經蓮都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關于訟爭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兩被告應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及原告承擔 3.05% 稅費率,其余稅費由被告承擔;四、( 2010 )浙麗民終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書,待證二審法院判決維持(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五、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待證( 2010 )浙麗民終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書已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 生效;六、( 2011 )麗蓮民執(zhí)字第 296 號執(zhí)行令,待證法院向原告執(zhí)行未支付的合同價款 72744 元;七、浙江省法院訴訟費專用發(fā)票,待證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 將未支付的 72744 元房款交給法院;八、房地產估價報告,待證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在 2011 年 4 月 20 日 的房產評估價值為 1702000 元;九、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待證原告按房屋價值 1702000 元以 9.6% 稅費率繳納了 163392 元過戶稅費,根據生效判決原告承擔 3.05% 稅費率為 51911 元,其余 111481 元稅費應由兩被告承擔;十、麗房權證蓮都區(qū)字第 01167655 號房屋所有權證,待證通過法院強制執(zhí)行已將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過戶給原告。主套(六層)建筑面積為 144.04 平方米 ,合同建筑面積為 147.6 平方米 ,過戶后實際建筑面積減少了 3.56 平方米 ,兩被告應退還原告多收房款 8828 元;十一、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房屋所有權證及存根,待證原、被告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柴間符合房地產過戶條件;十二、柴間方位圖,待證被告標明原告的柴間為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并于 2006 年交付給原告使用;十三、 2010 年 9 月 17 日 法庭筆錄,待證被告明確承認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房屋系原、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柴間;十四、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待證原告在(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案件中為被告墊付了 150 元訴訟費;十五、(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20 號執(zhí)行裁定書,待證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 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兩被告以過戶房產超建筑面積未支付房款為由惡意向法院申請中止執(zhí)行;十六、( 2011 )麗蓮民初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書,待證兩被告的起訴被依法駁回;十七、( 2010 )浙麗民終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書,待證二審維持一審駁回兩被告起訴的裁定;十八、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待證( 2011 )麗蓮民初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書已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 生效;十九、(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20 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待證法院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 查封了原告所有的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產;二十、(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20 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待證法院于 2011 年 9 月 1 日 對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屋解除查封,從 2011 年 4 月 25 日 被查封至 2011 年 9 月 1 日 解除查封,查封日期為 128 天,兩被告應當賠償損失,以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日利率 0.1555 ‰)計算,應賠償損失 33877 元。

    兩被告為證明其抗辯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 、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房產證與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待證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屬其他用房,并非花園新村 53 幢 2 單元 603 室附屬柴間; 2 、原告 2010 年 8 月 16 日書寫的民事起訴狀,待證原告在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訴時已放棄要求被告承擔支付稅款義務; 3 、(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判決書,待證法院根據原告訴請判決房產過戶,未判決被告承擔支付稅款的義務; 4 、房屋買賣合同,待證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總價房款為 507744 元,原告在總房款外補貼被告 5000 元,合計 502744 元為計稅依據; 5 、過戶稅發(fā)票金額 112332 元,待證被告承擔合同約定價款 502744 元計算的稅費 17847 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負擔; 6 、契證,待證房產過戶契稅應由房屋買受人即原告承擔; 7 、契稅發(fā)票金額為 51060 元,待證原告應承擔房產過戶契稅 51060 元; 8 、(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20 號執(zhí)行裁定書,待證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產在 2011 年 9 月 6 日已登記在原告名下; 9 、(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20 號裁定書,待證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產過戶已執(zhí)行完畢; 10 、照片,七層屋頂(露臺) 107.88 平方米,待證原告未支付露臺房款。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一、三、四、五、六、十八、十九沒有異議。對證據二,對原告主張的 2 個待證事實有異議,過戶稅費應按合同價款承擔,因被告未收到剩余 20% 房款 72744 元,故退還原告 8828 元房款條件未成就;對證據七沒有異議,需要說明的是原告將 72744 元錢交到法院,但兩被告多次來取,法院卻不同意被告領取,所以兩被告沒有收到這筆款,故原告起訴要求退還 8828 元的房款條件未成就;對證據八有異議,被告認為雙方不能按評估報告來計算雙方各自承擔的稅費,雙方承擔的稅費應基于雙方合同的約定;對證據九,對交納稅款沒有異議,但對待證事實有異議;對證據十,對數額沒有異議,但認為支付條件未成就;對證據十一,原告的待證事實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柴間過戶問題,本案只有其他用房,沒有柴間;對證據十二,本案沒有柴間,是否有柴間應以房產證為準;對證據十三,法庭筆錄盡管講到有柴間,但有沒有柴間應以房產證為準;對證據十四,如果存在墊付,原告應向法院結算,被告再向法院交納,原告不能向被告索要 150 元訴訟費;對證據十五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待證事實有異議,不存在兩被告惡意向法院申請中止執(zhí)行的事情,這是法律賦予兩被告的權利;對證據十六的質證意見與證據十五相同,不存在惡意起訴的問題;對證據十七的質證意見與證據十六相同;對證據二十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待證原告所要主張的事實。這是法院依法進行審理的結果,不能待證兩被告惡意申請,不存在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問題。

    原告對被告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 1 ,本案存在柴間且已與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證據 2 沒有異議,但不能待證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承擔稅款的義務;證據 3 沒有異議,該判決明確了原、被告之間稅費承擔的比例,原告承擔 3.05% 稅費率;證據 4 ,合同總價款沒有異議,但不能作為計稅依據;證據 5 沒有異議,但對被告計算稅費的方法有異議;證據 6 、 7 ,按照合同約定,超出 3.05% 稅費率由被告承擔,所以被告待證事實不能成立;證據 8 、 9 沒有異議,由于判決書沒有明確柴間的門牌號和產權證號,所以在案件的執(zhí)行過程中沒有將柴間執(zhí)行給原告,并且要求原告另案通過訴訟處理;證據 10 ,對照片本身沒有異議,但不能待證被告所要待證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作如下認證:對原、被告均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判決書、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即原告提供的證據二、三、九,被告提供的證據 3 、 4 、 5 、 7 予以確認。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四、五、六、七、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有關證據的待證事實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原告證據一系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其他證據均系生效法律文書及訴訟票據,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證據特征,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證據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上述證據包括訟爭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法庭筆錄、原告為被告墊付的 150 元訴訟費及房產估價報告、柴間方位圖,雖然被告對待證事實提出異議,但不影響上述證據的真實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 1 、 2 、 6 、 8 、 9 ,原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證據 10 ,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綜上,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03 年 12 月 1 日 ,以原告包 XX 為乙方,被告許 XX 、梁 XX 所有的個體企業(yè)——麗水市利群飯店為甲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一、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在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利群飯店商住綜合樓 145011 地塊第六層第東套房屋,主套房建筑面積 135 平方米 ,陽臺建筑面積 6.6 平方米 ,公攤建筑面積 6 平方米 ,合計建筑面積 147.6 平方米 (陽臺面積按 1/2 計算),建筑面積定價為每平方米 2480 元,計價為 366048 元,柴間面積 5.4/2 平方米或 1/2 計算,計價為 6696 元,乙方在總房款外愿意補貼給甲方 5000 元整人民幣,躍層面積 65 × 2000=130000 元,共計人民幣 507744 元;二、房款結算依據:以房產證建筑面積為準(如房產證的建筑面積包含公攤面積,房款以房產證的建筑面積結算。如房產證的建筑面積不包括樓道公攤面積,總房款加公攤面積的房款合計計算)。四、付款方式:簽訂合同之日起首付房屋總價的 60% ,房屋建到頂外墻粉刷后直至外墻架拆到地付總價款的 20% ,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余款 20% 辦理過戶使用,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按房產證面積結算并付清房款,甲方同時交給乙方房產證、土地證。如乙方不肯付尾款,甲方有權扣房產證、土地證,直至乙方交清尾款。如過三個月,乙方仍不肯支付尾款,甲方從辦理房產證當天開始按尾款金額加收月息 3% 收取,直至尾款付清為止。五、本樓層過戶辦理有關手續(xù)(稅)費,乙方承擔費用 3.05% ,甲方承擔其他所有稅費。六、竣工時間: 2004 年 10 月 30 日 竣工驗收,驗收后 1 個月內通知乙方提供證件配合甲方辦理過戶手續(xù)。七、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上述規(guī)定,如果乙方提出不買,甲方在一個月內將乙方預交的買房款本金不計息退回。在乙方沒有提出不買之前,甲方絕對不可不賣。合同對其他內容作了相應的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兩被告購房款如下: 2004 年 2 月 23 日 260000 元、 2004 年 4 月 1 日 20000 元、 2006 年 3 月 9 日 20000 元、 2006 年 4 月 3 日 55000 元、 2006 年 4 月 22 日 45000 元、 2006 年 9 月 22 日 30000 元。兩被告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 將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屋及柴間(現房產所有人登記為許 XX ,房屋坐落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房屋所有權證號 01108375 、設計用途其它)交付給原告使用。期間,由于麗水市利群飯店與建設單位糾紛,建設單位延遲至 2005 年 12 月 14 日 將已竣工的本案所涉房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辦理了房產及土地證。之后,麗水市利群飯店被麗水市工商局注銷登記,上述房屋的房產及土地證的戶名分別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 和 2009 年 6 月 22 日 更改為業(yè)主被告許 XX 、梁 XX 。之后,原、被告因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的履行發(fā)生爭議,原告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 向法院起訴,經蓮都法院(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包 XX 與被告許 XX 、梁 XX 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許 XX 、梁 XX 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及柴間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過戶給原告包 XX ;反訴被告包 XX 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反訴原告許 XX 、梁 XX 未支付的合同價款 72744 元;駁回反訴原告許 XX 、梁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時,該判決書明確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第五條中原告承擔費用 3.05% 之約定。從社會經驗法則判斷其真實意思是原告方承擔 3.05% 的稅費率。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 作出( 2010 )浙麗民終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生效后,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 向法院交納了未付的合同價款 72744 元,因兩被告未履行過戶義務,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 向麗水市 XX 處發(fā)出(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20 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查封了蓮都區(qū)花園新村二單元 603 室房屋。兩被告以原、被告尚有 29.78 平方米 的房款未結算為由,申請中止執(zhí)行,本院于 2011 年 5 月 5 日 作出了(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20 號執(zhí)行裁定書對本院(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8 號民事判決書中止執(zhí)行。后原、被告雙方因尚未結算的房款起訴法院,經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兩被告的起訴。 2011 年 9 月 1 日 ,本院解除了對房屋的查封。 2011 年 9 月 2 日本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依法將坐落于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2 單元 603 室房屋過戶給了原告,執(zhí)行標的物的柴間(坐落于麗水市花園新村 53 幢)在判決書及房屋買賣合同均沒明確的門牌號和產權證號,暫時無法強制過戶,而裁定終結執(zhí)行程序。

    在辦理過戶過程中,根據麗水市恒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 所作的麗恒估( 2011 )稅字第 0796 號房地產估價報告,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屋的市場價值為 1702000 元,原告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 向稅務部門交納了契稅等稅費共 163392 元。 2011 年 9 月 6 日 房產登記過戶在原告包 XX 名下。根據房產證登記房屋套內面積為 132.25 平方米 ,分攤面積為 11.79 平方米 ,共計面積為 144.04 平方米 ,F原、被告因柴間確認、稅費承擔及損失等糾紛導致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本案現登記房屋所有人為許 XX ,坐落于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2 室房屋(建筑面積 5.51 平方米 ,設計用途為其它,房屋所有權證號 01108375 號,房屋共有權證號 01012932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該房屋已經與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屋同時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同時兩被告在 2010 年 9 月 17 日 原、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庭審中明確認可系花園新村 53 幢 603 室柴間。且生效判決書已明確兩被告應將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及柴間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過戶給原告包 XX ,F原告重新起訴要求確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麗房權證蓮都區(qū)字第 01167655 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603 室房屋 6 層套內面積為 132.25 平方米 ,公攤面積 11.79 平方米 ,共計 144.04 平方米 ,而合同約定的主套建筑面積為 147.6 平方米 ,房產證載面積少于合同約定面積 3.56 平方米 。因此,兩被告應按房屋買賣合同一、二條約定對相關房款退還原告,故原告要求兩被告退還購房款 8828 元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五條約定本樓層過戶辦理有關手續(xù)(稅)費,乙方(原告)承擔費用 3.05% ,甲方(被告)承擔其他所有稅費,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真實意思是原告承擔 3.05% 的稅費率。但對稅費是以 2011 年 4 月 20 日 的房屋市場評估價還是按合同約定的價款為計算依據,原、被告之間存在爭議。本院認為原、被告對稅費承擔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本案房屋的房產及土地證的戶名分別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 和 2009 年 6 月 22 日 更改為被告許 XX 、梁 XX 后才滿足過戶給原告的前提條件,且原、被告因履行合同相關條款產生糾紛,原告最終通過訴訟方式才強制過戶。故被告主張以合同約定價款為計稅依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稅費的計算應按 2011 年 4 月 20 日 房屋評估價為依據,即兩被告應承擔的稅費按評估價 1702000 元乘以 6.55% 稅費率為 111481 元。原告訴請的賠償房產查封期間的利息損失,因被告申請查封房產系被告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故原告此項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墊付的訴訟費用 150 元,原告應通過執(zhí)行程序解決,故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 XX 、梁 X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包 XX 購房款人民幣 8828 元;

    二、被告許 XX 、梁 X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包 XX 房產過戶稅費人民幣 111481 元;

    三、駁回原告包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940 元,由原告包 XX 負擔 1970 元,被告許 XX 、梁 XX 負擔 1970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 小 明

    審 判 員 徐 晨 璐

    代理審判員 趙 敏 沖

    二 0 一二年 四 月 六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 小 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