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麗蓮商初字第113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7-3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麗蓮商初字第1137號
原告:鐘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東陽市 XX 鎮(zhèn) XX ,現(xiàn)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 ( 特別授權 ) :尤 XX 、江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松陽縣 XX 鎮(zhèn)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鐘 XX 為與被告 葉 XX 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俊伶獨任審判,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鐘 XX 的委托代理人尤 XX 、被告 葉 X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 XX 訴稱:被告于 2009 年 2 月 22 日與原告開辦的麗水市 XX 鋼管租賃服務部簽訂《鋼管扣件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租賃鋼管、扣件。其中鋼管租金每天每米 0.011 元,扣件租金每天每只 0.008 元;租金必須在每月月底前付清,否則每天按拖欠租金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若發(fā)生毀損不能歸還的,按照鋼管每米市場價,扣件每只 6 元進行賠償;并約定若發(fā)生糾紛,由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jù)被告的要求如期按質提供了鋼管、扣件。 2012 年 4 月 1 日,經(jīng)結算,被告仍欠租金 600000 元,由被告方書寫欠條,約定從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利息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支付。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鋼管、扣件租金人民幣 6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 利息從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清日止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 葉 XX 辯稱:欠款事實。被告因經(jīng)濟困難,要求給予期限支付租金人民幣 600000 元,并給予減免利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被告身份證據(jù)、鋼管扣件租賃合同、欠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鐘 XX 與被告 葉 XX 簽訂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已按約交付了租賃物,被告 葉 XX 作為承租方本應按約支付租金。被告 葉 XX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F(xiàn)經(jīng)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已確認欠租金 600000 元的事實,并承諾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 支付利息,故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 葉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鐘 XX 鋼管、扣件租金人民幣 6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 利息從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 。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3040 元,減半收取 6520 元,由被告 葉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蔣 俊 伶
二 O 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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