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02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9-2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027號
原告:鄭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 XX 、梁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原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現(xiàn)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何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鎮(zhèn)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林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鄭 XX 為與被告楊 XX 、何 XX 、林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涂杏平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華榮、蔡建輝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鄭 XX 的委托代理人梁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 XX 、何 XX 、林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 XX 訴稱: 2012 年 2 月 13 日,被告楊 XX 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60000 元;同年 3 月 14 日,被告楊 XX 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上述兩筆借款均約定利息按月利息 2% 計算。被告何 XX 、林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以銀行轉帳方式依約支付借款,并由被告楊 XX 出具收條。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楊 XX 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240000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 160000 元的利息從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本金 80000 元的利息從 2012 年 3 月 14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被告何 XX 、林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 XX 、何 XX 、林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 2012 年 2 月 13 日、同年 3 月 14 日,被告楊 XX 分別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共計 240000 元,借條約定利息按月利息 2% 計算。被告何 XX 、林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楊 XX 收到款項后出具收條兩份。借款后,被告未予歸還借款本息。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浙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合作銀行)轉帳憑條、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楊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現(xiàn)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楊 XX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 XX 、林 XX 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何 XX 、林 XX 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鄭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240000 元并支付利息( 其中本金 160000 元的利息從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本金 80000 元的利息從 2012 年 3 月 14 日起均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
二、被告何 XX 、林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160 元,由被告楊 XX 、何 XX 、林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鄭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涂 杏 平
人民陪審員 李 華 榮
人民陪審員 蔡 建 輝
二 O 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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