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麗蓮商初字第94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9-2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麗蓮商初字第948號
原告:何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鄧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黃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何 XX 為與被告黃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dān)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陳淑平、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 9 月 27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何 XX 的委托代理人鄧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何 XX 訴稱: 2010 年 1 月 15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為此,訴請判令: 1 、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 8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2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黃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戶籍證明、借條及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shè)立的借貸關(guān)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要求歸還借款時應(yīng)及時歸還,其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應(yīng)承擔(dān)相應(yīng)的違約責(zé)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權(quán),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何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 ( 利息從 2012 年 5 月 31 日起按 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 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 ;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1800 元,由被告負擔(dān);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樊 世 強
人民陪審員 陳 淑 平
人民陪審員 葉 小 虹
二 O 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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