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麗蓮商初字第94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7-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麗蓮商初字第940號
原告:章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胡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慶元縣 XX 鎮(zhèn)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章 XX 為與被告胡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強獨任審判,于 2012 年 7 月 5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章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章 XX 訴稱: 2011 年 8 月 5 日 ,被告因生意周轉(zhuǎn)所需,出具借條向本人借款 60000 元,約定以月利率 2% 計息。本人交付款項后,現(xiàn)因自有用途,多次催討無果。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60000 元并支付利息(從起訴日按月息 2% 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胡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jù)、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設立借貸關(guān)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合法、有效。原、被告在設立借貸關(guān)系時,未約定借款期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債權(quán)人即原告章 XX 主張還款權(quán)利時,作為債務人的被告胡 XX 應當及時歸還。原告訴請被告胡 XX 歸還借款,并按約定的月利率 2% 支付利息,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quán)。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章 XX 人民幣 60000 元并支付利息 ( 利息自 2012 年 5 月 30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 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 ;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300 元,減半收取 650 元,由被告胡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詹 強
二 O 一二年七月五日
代 書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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