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刑初字第52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12-5)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刑初字第526號
公訴機 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占 XX ,曾用名詹 XX ,男, 1981 年 8 月 6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XX ,漢族,大學文化,農(nóng)民,住浙江省麗水市富嶺街道 XX 。因本案,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7 日被依法逮捕。 現(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麗軍,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2 ) 460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占 XX 犯詐騙罪、行賄罪,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時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 占 XX 及其辯護人趙麗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詐騙
2004 年,被告人占 XX 的父親詹雪華在未辦理建房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在富嶺 XX 建了一幢房子用于自住。 2010 年 5 月份至 2011 年 4 月份期間,被告人占 XX 得知其所在的 XX 要拆遷的消息后,為獲得高額補償款,便使用偽造的浙江財物罰沒統(tǒng)一收據(jù),使上述違章建筑(門牌號:富嶺前 XX ,產(chǎn)權人詹 XX ,混合結構,占地面積 126.86 ㎡ ,建筑面積 635.46 ㎡ )獲得了合法土地確權 386.06 ㎡ 。政府按照合法住宅的標準支付了該 386.06 ㎡ 的拆遷安置補償款。
經(jīng)麗泰房屋拆遷有限公司重新計算,被告人占 XX 多取得拆遷安置補償款人民幣 898025.9 元,其中人民幣 583355 元尚未支付,用于安置房交付時抵扣安置房房款。
(二)行賄
2010 年,麗水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對富嶺街道 XX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進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被告人占 XX 找到時任麗水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XX 局地籍科副科長的王 X ,請他在拆遷過程中給予關照,王 X 表示同意。 2011 年 4 月份,被告人占 XX 利用偽造的《浙江省罰沒財物統(tǒng)一收據(jù)》,使位于 XX 的違章建筑獲得了合法土地確權 386.06 ㎡ ,多獲得違法拆遷補償安置款 898025.9 元。 2011 年 4 、 5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占 XX 為了感謝王 X 在建筑確權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到 XX 俱樂部將 2010 年 5 月王 X 向其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的借條還給王 X ,將該債務予以免除,王 X 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 占 XX 的供述以及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 占 XX 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和行賄罪。被告人 占 XX 有自首情節(jié)和立功表現(xiàn) 。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 占 XX 在庭審中 辯解:起訴書指控 的 50 多萬錢我是沒看到的,在簽訂拆遷協(xié)議的時候這塊是空白合同;還有 30 多萬建房成本沒有考慮;我和王 X 是朋友,在拆遷之前他向我借錢,到期后沒有還,我把借條給他還的時候,他說貸款的時候還,后來沒有還。但 被告人 占 XX 在最后陳述中表示自愿認罪,希望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 占 XX 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 1 、本案定偽造公文罪或合同詐騙罪更恰當,因為被告人占 XX 的父親詹 XX 蓋房子時去報批過,后因政策問題全部都不批了,后來他父親提供了一張罰款單以后,執(zhí)法局沒有干涉,房子也繼續(xù)建造。至于這張發(fā)票誰開,我們不得而知,而這張發(fā)票確實是詹 XX 提供的,所以以偽造公文罪定罪較妥。 2 、關于詐騙 89 萬多的數(shù)額問題,辯護人認為因合同形成的利益是不能計算為詐騙數(shù)額的,如所謂的房租僅僅是在簽訂合同的時間點,是鑒于合同而產(chǎn)生的,對這塊所謂的數(shù)額不應作為詐騙的數(shù)額;另土地的成本沒有計算,這塊也應予以扣除。 3 、對行賄方面,作為占 XX 借給王 X 的錢并不是因為拆遷才借,這個事實是清楚的,王 X 是不是利用了職權,幫助了被告人實施了違章確權事實證據(jù)不足。 4 、對量刑方面,被告人占 XX 系自首,并積極提供線索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xiàn),有法定的從輕和減輕處罰。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詐騙
2004 年,被告人占 XX 的父親詹 XX 在未辦理建房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在富嶺 XX 建了一幢房子用于自住。 2010 年 5 月份至 2011 年 4 月份期間,被告人占 XX 得知其所在的 XX 要拆遷的消息后,為獲得高額補償款,在明知該房屋沒有審批手續(xù)和實際交納罰款的情況下,使用偽造的《浙江財物罰沒統(tǒng)一收據(jù)》,使上述違章建筑(門牌號:富嶺前 垟 村 88 號,產(chǎn)權人詹雪華,混合結構,占地面積 126.86 ㎡ ,建筑面積 635.46 ㎡ )獲得了合法土地確權 386.06 ㎡ ,政府按照合法住宅的標準支付該 386.06 ㎡ 的拆遷安置補償款。經(jīng)麗泰房屋拆遷有限公司重新計算,被告人占 XX 多取得拆遷安置補償款人民幣 898025.9 元,其中已支付補償款人民幣 314670.9 元,未支付人民幣 583355 元(用于安置房交付時抵扣安置房房款)。
(二)行賄
2010 年,麗水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對富嶺街道 XX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進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被告人占 XX 找到時任麗水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國土分局地籍科副科長的王 X ,請他在拆遷過程中給予關照,王 X 表示同意。 2011 年 4 月份,被告人占 XX 利用偽造的《浙江省罰沒財物統(tǒng)一收據(jù)》,使位于 XX 的違章建筑獲得了合法土地確權 386.06 ㎡ ,多獲得違法拆遷補償安置款 898025.9 元。 2011 年 4 、 5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占 XX 為了感謝王 X 在建筑確權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到 XX 俱樂部將 2010 年 5 月王 X 向其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的借條還給王 X ,將該債務予以免除,王 X 予以收受。
另查明,被告人占 XX 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歸案后于同年 9 月 10 日在麗水市看守所檢舉他人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 、被告人占 XX 的供述和辯解,證明:⑴被告人占 XX 于 2010 年 5 份得知 XX 要拆遷,為了能多拿些補償款,找王 X 幫忙,告知王 X XX 房屋沒有土地證,王 X 告訴其有罰款過的發(fā)票也可以確權,便使用偽造的罰款發(fā)票交到拆遷公司使其 XX 房子得以確權;⑵其交予拆遷公司的發(fā)票是其父親占 XX 于 2004 年通過關系弄來,是沒有交過罰款的;⑶其在順利獲得 84 萬余元的拆遷補償款后,在 2011 年 5 月份的一天,到 XX 俱樂部將王 X 在 2010 年 5 月份出具的 20 萬元的借條還給王 X ,將王 X 的債務免除以表示對其感謝的事實;( 4 )案發(fā)后,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 、證人占 X 的證言,證明富嶺 XX 房子于 2001 年開始建, 2005 年開始建好,其父親在的時候聽父親說過有一張發(fā)票的事實; 3 、證人張 XX 的證言,證明其從未開具過被告人占 XX 提供給拆遷公司的發(fā)票,以及 2010 年的時候放在鄉(xiāng)里有本發(fā)票丟失的事實; 4 、證人何 XX 的證言,證明其負責 XX 的拆遷工作,占 XX 在 2010 年年底總共有四處房屋被拆遷,其中一處是用違章建筑發(fā)票的,當時那張違章發(fā)票是被告人占 XX 直接交到國土局的,后在 2012 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占 XX 打電話跟她說那張罰款發(fā)票是假的,要她把錢算下,想把錢退回來的事實; 5 、證人黃 XX 的證言,證明在 2000 年的時候,占 XX 的父親占 XX 和他家的地換了一塊地來蓋房子,房子在 2004 年底建好的事實; 6 、證人黃 XX 的證言,證明大概在 2003 年的時候就停止對違章房屋的罰款的事實; 7 、證人黃 XX 的證言,證明在 2001 年的時候,占 XX 和黃 XX 調換土地,占 XX 在調換的土地上建了房子,是在 2001 年動工,中間又停下來過,到了 2004 、 2005 年的時候才建好的事實; 8 、證人王 X 的證言,證實 2010 年 5 月 18 日,他向被告人占 XX 借了 20 萬元錢,到 2011 年 4 月份的時候,占 XX 把當時他寫的借條還給他,并說那 20 萬元錢不用還,以及在 2010 年 10 月份左右,被告人占 XX 將偽造的違章建筑發(fā)票交給他,對于內(nèi)容是否真實未審核過的事實; 9 、證人黃 XX 的證言,證明被確權的房子是在 2001 年開始到 2005 年年初建好的,該棟房子未審批過,也沒有被處罰過的事實; 10 、證人翁 XX 的證言,證明其在 2003 年至 2005 年在 XX 分管土地工作,被告人占 XX 家被確權的房子是未審批過,也沒有處罰過的,在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違章建筑是不會處罰的;在 2003 年其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占 XX 家的房子未審批過,叫他們停止建房,并做了筆錄; 2009 年底至 2010 年年初的時候,被告人占 XX 曾讓他幫忙到 XX 辦公樓后面的大會堂幫忙找當年他們家建房時做的違章建筑的筆錄,但沒找到什么材料的事實; 11 、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占 XX 的身份情況; 12 、麗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證明 XX 街道 XX 3.3277 公傾征收土地方案的事實; 13 、麗水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關于重新印發(fā)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證明開發(fā)區(qū)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過程中,對沒有按時進行登記的被拆遷房屋,在土地確權認定后,對房屋建筑補償?shù)囊?guī)定; 14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及集體土地使用證,證明被告人占 XX 家涉及到的 XX 拆遷房屋的結構、建筑面積、房屋座落情況; 15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證明被告人占 XX 等人的房產(chǎn)均按合法住宅簽訂了拆遷協(xié)議的事實; 16 、理財金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及領款單,證明被告人占 XX 已領取拆遷補償款 314670.9 元的事實; 17 、偽造的浙江省罰沒財物統(tǒng)一收據(jù)一份,證明被告人占 XX 提供給拆遷部門的所謂 XX 房屋在 2001 年因違章已受到罰款處理的情況; 18 、 XX 出具的證明,證明 XX 在 2002 年底之后未辦理過違章罰款手續(xù),在 2002 年年底未審批過全違法違章的建房戶,鄉(xiāng)政府未辦理過此類罰款手續(xù)的事實; 19 、關于城市規(guī)劃管理有關情況的說明以及關于占 XX 建房占地的情況說明,證明對建筑行為的審批評定條件及違章建房所占土地的補償問題情況說明; 20 、詹 XX 戶補償情況、關于 XX 詹 XX 戶房屋拆遷補償面積認定的說明,證明經(jīng)麗水市 XX 局開發(fā)區(qū)分局、麗泰房屋拆遷有限公司核算,占 XX 應退回拆遷補償款 314670.9 元的事實; 21 、由麗泰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出具的王和美產(chǎn)權調換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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