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18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183號
原告:邱某某。
被告:林某某。
原告邱某某為與被告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6月29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邱某某訴稱:2011年8月3日、2012年3月5日,被告因資金短缺,分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共計100000元)。借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仍未歸還本金。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以及相關(guān)案件的材料表明被告林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應(yīng)移送公安機關(guā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邱某某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guān)偵查。
審 判 長 樊世強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鳳花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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