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01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014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陳某某。
被告:林某某。
原告周某某為與被告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6月8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詹強、人民陪審員李華榮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周某某訴稱:因生意周轉(zhuǎn)所需,被告分別于2008年2月5日、2009年1月24日、2009年8月28日、2012年3月14日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60000元、60000元、200000元、40000元,共計人民幣360000元。原告因自己生意上需資金周轉(zhuǎn),多次催促被告歸還上述四筆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6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以及相關(guān)案件的材料表明被告林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應(yīng)移送公安機關(guā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guān)偵查。
審 判 長 樊世強
審 判 員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李華榮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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