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87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879號
原告:孫某某。
被告:林某某。
被告:錢某某。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林某某、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傅佩珍、蔡建輝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孫某某訴稱:2011年11月22日被告林某某、錢某某,母女以做生意需要周轉(zhuǎn)資金為由,向原告借去人民幣60000元整,言明借款期為一個月,現(xiàn)原告經(jīng)多次催討,被告不守信用,至今不肯歸還借款及利息。為此,請求判令:一、要求被告歸還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60000×3%×2個月);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以及相關(guān)案件的材料表明被告林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應(yīng)移送公安機關(guā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guān)偵查。
審 判 長 樊世強
人民陪審員 傅佩珍
人民陪審員 蔡建輝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劉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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