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30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305號
原告:朱某某。
被告:林甲。
被告:劉某某。
被告:錢某某。
被告:林乙。
原告朱某某為與被告林甲、劉某某、錢某某、林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7月16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李華榮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朱某某訴稱:被告同原告姐姐系鄰居關(guān)系,第一、第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第三、第四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因家庭需用錢為由,由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共同出面于2011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從今年初開始,原告多次催討本息無果。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100000元,利息從起訴之日至歸還之日期間按同期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計算;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以及相關(guān)案件的材料表明被告林甲的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應(yīng)移送公安機關(guā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guān)偵查。
審 判 長 樊世強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李華榮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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