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19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1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195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某某。
被告:劉甲。
被告:劉乙。
原告陳某某為與被告劉甲、劉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于2012年8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甲、劉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2年3月4日,被告劉甲出具借條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口頭約定一個月內歸還,被告劉乙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款后,經原告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劉甲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7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劉乙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甲、劉乙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4日,被告劉甲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被告劉乙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劉甲出具借條向原告陳某某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劉甲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劉甲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葉偉明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因未約定擔保方式,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劉甲、劉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某民幣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從2012年7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劉乙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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