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37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2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375號
原告:敬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某某。
被告:欽某某。
被告:金甲。
原告敬某某為與被告欽某某、金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俊伶獨任審判,于2012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欽某某、金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敬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欽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7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口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同年3月4日,被告欽某某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口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被告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乙民幣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7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欽某某、金甲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欽某某與被告金甲于2008年8月12日登記結婚,系夫妻關系。被告欽某某分別于2012年2月22日、3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70000元、50000元,共計人民幣220000元。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未予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jù)、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借條兩份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欽某某出具借條向原告敬某某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欽某某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欽某某、金甲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金甲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欽某某、金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欽某某、金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敬某某借款人民幣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7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0元,減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欽某某、金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俊伶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顏冰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