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85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9-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856號
原告:江甲。
被告:葉某某。
被告:江乙。
原告江甲為與被告葉某某、江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胡月?lián)螌徟虚L,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2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江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某某、江乙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江甲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2007年6月26日,被告葉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葉某某、江乙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07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葉某某、江乙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2007年6月26日,被告葉某某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借款后,原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本息。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居住人口登記表、常住人口登記卡、結(jié)婚證、(2011)麗蓮商初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書、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葉某某出具借條向原告江甲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于該借款系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發(fā)生,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葉某某、江乙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葉某某、江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江甲借款本金某民幣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07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0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 月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鳳花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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