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麗行受終字第1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3-1)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2)浙麗行受終字第1號
上訴人郭某某。
上訴人郭某某不服青田縣人民法院(2012)麗青行受字第1號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在未告知上訴人變更被告的情況下,就以被告訴訟主體不符為由裁定不予受理,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二、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不是土地征用的實(shí)施行為主體,作為被告訴訟主體不符為由裁定不予受理,該理由不能成立。三、上訴人在訴訟請求中請求法院判決確認(rèn)被告“征用”原告自留地的行政行為違法,被告的行為具有可訴性。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對本案進(jìn)行立案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本案上訴人以青田縣溫溪鎮(zhèn)人民政府征用其自留地的行為違法起訴法院,而青田縣溫溪鎮(zhèn)人民政府并不是實(shí)施土地征用行為的行政主體,且原審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曾向上訴人釋明其訴訟請求需要變更,訴訟主體需要慎重考慮,但上訴人未對其訴訟主張作變更。為此,原審法院以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dāng)。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金曉紅
審 判 員 江少玲
審 判 員 艾 杰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張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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