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刑初字第21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5-2)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刑初字第218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系被害人孔XX的妻子),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XX,現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XX。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孔XX(系被害人孔XX的兒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漢族,大學文化,農民,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XX,現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XX。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孔XX(系被害人孔XX的女兒),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XX,現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XX。
三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雷XX,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季XX,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景寧縣,身份證號碼XX,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景寧縣梅歧鄉(xiāng)XX。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F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蘭XX,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2)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勝濤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及訴訟代理人雷XX、被告人季XX及其辯護人蘭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2月18日19時45分許,被告人季XX駕駛著牌照為浙KC3405的輕型普通貨車沿328省道由云和縣往麗水市區(qū)方向行駛至328省道22KM+520M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被害人孔XX推行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了被害人孔XX當場死亡、兩車損害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季XX駕車逃離了現場,后于同年2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季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經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城大隊麗公交南認字(2012)第0000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季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季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季XX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季XX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季XX是過失犯罪,在案發(fā)后已賠償7萬元給被害人親屬;2、被告人季XX認罪態(tài)度好,是初犯。綜上,望予以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訴請本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季XX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親屬為處理被害人孔XX后事的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萬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因被告人季XX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孔XX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誤工費、交通費、車輛施救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65840.73元。在案發(fā)后,被告人季XX親屬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及預交事故搶救費人民幣30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被告人季XX的供述,證明其于2012年2月18日晚上駕駛浙KC3405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著328省道由麗水市區(qū)往云和方向行駛至南山高速路口附近的位置時,被對面車輛的車燈晃了一下,就感覺到了一聲撞擊,其就馬上下車查看,什么都沒有看到,其就查看了車子玻璃的破損情況后就開車去換玻璃的事實;2、證人吳XX的證言,證明其坐在被告人季XX的副駕駛位置上,2012年2月18日晚上8時左右,其感覺到車子碰了一下,其就下車站在車子邊,被告人季XX下車查看車子狀況,發(fā)現擋風玻璃壞了,被告人季XX就開著車到麗水修車的事實;3、證人龐XX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8日晚上,有一輛景寧號牌的“福田”小卡到其店里更換玻璃的事實;4、證人黃XX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19日中午有一輛景寧的“福田”小貨車到其店里買了右前大燈和右前轉向燈的事實;5、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明案發(fā)現場的狀況;6、尸體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孔XX系顱腦及胸部嚴重損傷死亡的事實;7、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季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孔XX沒有責任的事實;8、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人季XX駕駛的車輛符合安全標準,死者的正三輪電動車燈光系統(tǒng)技術不良的事實;9、收款收據和收條,證明被告人季XX親屬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及預交事故搶救費人民幣30000元的事實。
針對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及訴訟代理人在審理過程中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身份證、戶口本,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身份基本情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孔XX的親屬關系;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季XX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親屬孔XX無責任的事實;3、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轉讓地基協(xié)議書,證明孔XX的經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收入主要來源地也是城鎮(zhèn)的事實;4、證明、火化證明,證明孔XX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已火化并注銷戶籍的事實;5、交通費票據,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交通費2180元的事實;6、施救費票據,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支出施救費400元的事實。
公訴機關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及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供的證據,經質證,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及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XX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季XX的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提出要求被告人季XX賠償其經濟損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季XX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親屬誤工費、車輛施救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65840.73元,扣除被告人季XX親屬已支付的人民幣70000元,實際應再支付人民幣495840.73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XX、孔XX、孔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黃 奇 新
審 判 員 蔣 樂 仁
人民陪審員 周 獻 賢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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