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1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7-19)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15號
原告黃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鶴城鎮(zhèn)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X,浙江晟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姚XX,浙江晟耀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被告麗水市XX局蓮都區(qū)分局。住所地麗水市紫金路。
法定代表人谷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麗水市XX局蓮都區(qū)分局法制科副科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麗水市XX局蓮都區(qū)分局禁毒大隊民警。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XX不服被告麗水市XX局蓮都區(qū)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中,原告黃XX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黃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周 躍 飛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武 文 麗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江 煜 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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