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1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6-1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14號
原告梅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新華弄XX。
原告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大洋河小區(qū)XX。
原告林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蓮都區(qū)桂山路XX。
原告林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新華弄XX。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X,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麗水市XX局。住所地:麗水市北苑路XX。
法定代表人朱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李XX,男,麗水市XX局政策法規(guī)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程X,男,麗水市XX所副所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梅XX、林XX、林X、林X′不服被告麗水市XX局土地使用權(quán)登記決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梅XX、林XX、林X、林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閻 麗 群
審 判 員 周 躍 飛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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