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1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5-24)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12號
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怡沁苑XX。
被告:蓮都區(qū)XX局。住所地:麗水市麗青路X號。
法定代表人:桑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唐XX,男,蓮都區(qū)XX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X,浙江晟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第三人: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聯(lián)城鎮(zhèn)XX。
原告朱XX訴被告蓮都區(qū)XX局、第三人陳XX工傷認(rèn)定行政爭議糾紛一案,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朱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 判 長 周 躍 飛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舒 麗 紅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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