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5-2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9號
原告貴州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花果園花溪大道北段XX。
法定代表人張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潛XX,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景寧畬族自治縣XX局。住所地景寧畬族自治縣鶴溪中路XX。
法定代表人吳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柳XX,男,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吳X,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神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XX。
法定代表人謝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X,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貴州XX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景寧畬族自治縣XX局、第三人神州XX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糾紛一案,于2011年1月24日向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報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轄,2011年3月7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貴州XX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閻 麗 群
審 判 員 周 躍 飛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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