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3-2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7號
原告葉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麗東二村XX。
原告葉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葉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葉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X,浙江晟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麗水市XX局。住所地:麗水市北苑路XX。
法定代表人朱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李X,男,麗水市XX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李XX,男,麗水市XX局政策法規(guī)處副處長。
原告葉X、葉XX、王XX、葉X′、葉X′′訴被告麗水市XX局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葉X、葉XX、王XX、葉X′、葉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閻 麗 群
審 判 員 周 躍 飛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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