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2-28)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5號
原告青田縣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縣鶴城鎮(zhèn)XX。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鶴城鎮(zhèn)XX。
被告青田縣XX局。住所地青田縣鶴城鎮(zhèn)XX。
法定代表人楊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青田縣XX局副局長,住青田縣鶴城鎮(zhèn)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徐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青田縣XX局法規(guī)科長,住青田縣鶴城鎮(zhèn)XX。
原告青田縣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青田縣XX局工商行政處罰一案,向青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青田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報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田縣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XX、被告青田縣XX局的委托代理人陳XX、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青田縣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劉XX欠陳XX、林XX借款未還,經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后達成協議,因劉XX未履行應盡義務,在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雙方達成股權抵債協議,法院裁定以劉XX在青田縣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權作價抵償債務,陳XX、林XX因此成為原告的新股東。原告召集原股東進行新股東變更決議,積極履行相關變更手續(xù),但新股東陳XX、林XX發(fā)現受讓的股權縮水,就拒絕簽署新股東決議,拒絕成為新股東,拒絕履行股東義務。因新股東陳XX、林XX拒絕簽署工商局新股東登記需要的新股東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致使原告無法提供相關年檢材料,原告被迫違反了企業(yè)年檢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原告認為,原告無法提供相關年檢材料的根源是被告拒絕履行法院生效的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使陳XX、林XX的新股東身份不清,在陳XX、林XX拒絕成為新股東的情況下,使得原告無法提供相關年檢材料,表面上看被告吊銷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合法,其實是被告適用法律錯誤所致。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青田縣XX局作出青工商企案字(2007)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青田縣XX局辯稱,原告在2006年度企業(yè)年檢時未按規(guī)定期限參加年檢,被告責令其改正并發(fā)布公告,但原告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被告申報相關材料。被告于2007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向原告送達了擬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充分聽取原告的意見,但原告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向被告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因原告的行為已違反了企業(yè)年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遂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青工商企案字(2007)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吊銷了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依法郵寄送達了該決定書,并在報紙上、網絡上進行了公示。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現向法院起訴,顯然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且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北景钢,被告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青工商企案字(2007)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及時向原告郵寄送達,并在青田僑報和中國青田網上進行了公示。2010年4月,原告向被告提出恢復營業(yè)執(zhí)照的申請,該申請書已明確原告已經知道青工商企案字(2007)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此原告提出行政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原告即使在2007年12月不知曉該行政處罰決定,但自2010年4月知道該行政處罰決定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青田縣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 躍 飛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洪 萬 升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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