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2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11-1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25號
原告陳XX,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船寮鎮(zhèn)黃言后街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章X,浙江五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田縣XX局。住所地青田縣鶴城鎮(zhèn)馬鞍山路XX。
法定代表人徐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葉XX,男,青田縣XX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潘XX,浙江五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余XX,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船寮鎮(zhèn)黃言麗青路XX。
原告陳XX訴被告青田縣XX局、第三人余XX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爭議糾紛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閻麗群
代理審判員 朱燕紅
人民陪審員 林增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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