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行初字第1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12-2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麗蓮行初字第19號
原告吳美X,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白云南弄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汝X,浙江博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麗水市XX局。住所地麗水市城東路XX。
法定代表人孫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鐘XX,男,麗水市房屋管理局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柯菲,浙江海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第三人郭XX,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原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白云南弄XX,F(xiàn)下落不明。
原告吳美X訴被告麗水市XX局、第三人郭XX房屋行政登記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吳美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吳美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 判 長 周 躍 飛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舒 麗 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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