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商初字第93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9-1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麗蓮商初字第936號
原告:呂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萬象街道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
被告:童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紫金街道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原告呂XX為與被告童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巍獨任審判,于2011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童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呂XX訴稱:2010年7月25日,被告以經(jīng)商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借款后,被告僅支付利息5000元,對剩余利息及本金未予償還。為此,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0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
被告童XX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被告童XX向原告呂XX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借款后,被告僅支付利息5000元,對剩余利息及本金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童XX出具借條向原告呂XX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童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呂XX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0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60元,減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 巍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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