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初字第5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4-10)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2)麗蓮民初字第58號
原告:張XX,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大洋路XX。公民身份號碼: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李XX,浙江晟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朱XX,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公民身份號碼:XX。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與被告朱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50元,減半收取2175元,公告費300元,合計人民幣2475元,由原告張XX負擔(dān)。
審 判 長 呂 小 明
審 判 員 徐 晨 璐
人民陪審員 朱 文 虎
二O一二年 四 月 十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 小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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