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彭法刑初字第00263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1-9-19)
李某某離婚一案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彭法刑初字第00263
公訴機關(guān)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39歲。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抓獲,次日被涪陵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彭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彭檢刑訴[2011]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彭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彭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工友鐘順紅介紹認識已婚婦女陳某某(另案處理),201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帶陳某某到廣州打工,后兩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將陳某某帶回彭水連湖鎮(zhèn)老家,并于同年農(nóng)歷10月24日舉辦婚禮,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1年3月12日,陳某某的丈夫何某某在彭水連湖鎮(zhèn)將陳某某帶回涪陵。
經(jīng)重慶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鑒定:陳某某精神發(fā)育遲滯,有部分刑事責(zé)任能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某、何某某、張某某、陳某某、趙某某、陳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鐘某某、杜某某的證言,李某某的住所照片、鐘某某受傷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結(jié)婚證復(fù)印件、何某某的申請書、涪陵區(qū)公安局辦案說明、涪陵區(qū)焦石鎮(zhèn)人民政府關(guān)于對“李某某重婚案”的情況說明、李某某的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其行為已構(gòu)成重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孫 綱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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