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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陵刑初字第41號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1-3-24)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陵刑初字第41號

    公訴機關(guān)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亞富,別名鄭紀(jì)光,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漢族。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陵水黎族自治縣看守所。

    陵水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陵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陵檢公刑訴(201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亞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3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陵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亞富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0年11月初某晚8點鐘許,被告人鄭亞富在陵水縣黎安鎮(zhèn)黎明村委會對面巷子里的一個十字路口附近處販賣1小包毒品給吸毒人員符某某,得款人民幣29元;2、2010年11月11日晚上7點多鐘,被告人鄭亞富在陵水縣黎安鎮(zhèn)黎明村委會對面巷子里的一個十字路口附近處販賣1小包毒品給吸毒人員符某某,得款人民幣30元;3、2010年11月11日晚上8點多鐘,被告人鄭亞富在陵水縣黎安鎮(zhèn)市場里的一個十字路口附近處販賣1小包毒品給吸毒人員吳某某,得款人民幣30元;4、2010年11月12日10時許,被告人鄭亞富在陵水縣黎安鎮(zhèn)黎明村委會對面巷子里的一個十字路口附近處販賣1小包毒品給吸毒人員吳某某,得款人民幣30元。

    2010年11月12日10時20分許,陵水縣公安局民警根據(jù)群眾舉報,在陵水縣黎安鎮(zhèn)黎明村委會對面巷子里的小賣部處將被告人鄭亞富抓獲,當(dāng)場從其身上繳獲23小包可疑毒品、1部手機和人民幣91元。經(jīng)檢驗,從鄭亞富身上繳獲的23小包毒品凈重0.5324克,均檢驗出海洛因成份。另查明,1、被告人鄭亞富曾因犯搶奪罪于2003年6月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4年12月8日刑滿釋放。2、被告人鄭亞富因吸食、注射毒品成癮,陵水縣公安局于2005年6月10日對其強制戒毒,即從2005年6月10日至2005年12月9日止。3、公安機關(guān)繳獲被告人鄭亞富的手機1部是被告人供其犯罪所用的個人財物,人民幣91元是被告人鄭亞富的犯罪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亞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 1、被告人鄭亞富的常住人口信息;2、被告人鄭亞富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符某某、吳某某的證言;4、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5、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6、指認(rèn)筆錄及照片;7、提取筆錄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8、檢驗報告書;9、手機通話清單;10、本院(2003)第78號刑事判決書及2004年12月8日海南省美蘭監(jiān)獄獄政科(2004)通字第71號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鄭亞富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銷售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其多次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yán)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鄭亞富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yīng)予采納。本案中被告人鄭亞富有前科劣跡,曾因犯搶奪罪被判處過刑罰,也因吸食、注射毒品成癮被公安機關(guān)強制戒毒過。根據(jù)被告人鄭亞富的犯罪事實及其前科劣跡情況在量刑幅度內(nèi)判處相應(yīng)的刑罰。被告人鄭亞富自愿認(rèn)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所繳獲被告人鄭亞富的手機1部是被告人供其犯罪所用的個人財物,人民幣91元是被告人鄭亞富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biāo)準(zhǔn)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亞富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繳獲被告人鄭亞富的手機1部和人民幣9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陳 應(yīng) 文

    審 判 員 符 國 良

    審 判 員 陳 延 良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翁 珍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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