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陵刑初字第88號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11-8-23)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陵刑初字第88號
公訴機關(guān)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今明,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原系陵水黎族自治縣椰林鎮(zhèn)政府副主任科員、香水灣“半山半島”項目征地青苗清點工作組負責人。因涉嫌犯受賄罪,201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陵水黎族自治縣看守所。
陵水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陵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陵檢刑訴(201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今明犯受賄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7月13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審理期間,公訴機關(guān)于2011年8月2日以陵檢公延【2011】04號“延期審理建議書”提出本案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對該案延期審理。同年8月4日本院對該案作出延期審理決定。2011年8月22日公訴機關(guān)申請恢復審理。陵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德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今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海南宏海旅業(yè)有限公司香水灣“半山半島”項目征用坡尾村委會的土地,被告人周今明被縣政府任命為該項目征地青苗清點工作組負責人。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0000元,案發(fā)后退還全部贓款。具體事實如下:
一、徐亞江為了多得青苗補償款,分別讓周今明與陳家日給予關(guān)照,周今明默許。后陳家日在清點時提高了徐亞江的青苗補償標準,周今明在相應的表格上簽字認可。2008年下半年的某日下午,徐亞江為感謝周今明的幫助,在陵水縣城如意賓館一樓的一個包廂送給周今明人民幣20000元。
二、2010年11月27日中午,坡尾村村民陳余能為感謝周今明在香水灣“半山半島”項目征地青苗清點工作中的關(guān)照,在陵水縣汽車站后門附近送給周今明人民幣20000元。
三、2010年11月某日中午,坡尾村村民何克恩為感謝周今明在香水灣“半山半島”項目征地青苗清點工作中給予的關(guān)照,在陵水縣城滿園春茶藝館(原名紅椰島茶藝館)的一個包廂送給周今明人民幣5000元。
四、2011年春節(jié)前某日晚上,坡尾村村民林尤基為感謝周今明在香水灣“半山半島”項目征地清點工作中的關(guān)照,在林尤基家由林的妻子黃彩霞送給周今明人民幣10000元。
五、2011年春節(jié)前某日中午,坡尾村村民鄧翠蘭為感謝周今明在香水灣“半山半島”項目征地青苗清點工作中的關(guān)照,在陵水縣城怡園酒店路口送給周今明人民幣5000元。
另查明,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周今明向陵水縣人民檢察院上繳贓款6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今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1、被告人周今明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干部任免審批表 ;2、被告人周今明的供述;3、證人楊運朝、許邦寧、李廣林、譚秋娥、徐亞江、陳余能、何克恩、楊書香、林尤基、黃彩霞、鄧翠蘭、黃立北的證言;4、丈量登記表、海南弘海旅業(yè)有限公司征地成果圖、海南弘海旅業(yè)有限公司青苗補償清單、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進賬單、轉(zhuǎn)賬支票、個人業(yè)務交易單和海南弘海旅業(yè)公司青苗補償清單銀行交易記錄及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證據(jù)證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今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6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采信。被告人周今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今明全部退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今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陳 應 文
審 判 員 陳 延 良
代理審判員 胡 麗 珠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翁 珍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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