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商初字第59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6-1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麗蓮商初字第593號
原告:章××,男,19××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白云小區(qū)××,現(xiàn)住麗水市西銀苑小區(qū)××。
被告:陳××,女,19××年8月24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黃村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管××,男,19××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金東村××。
原告章××為與被告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邢瀟瀟獨任審判,于2011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章××、被告陳××的委托代理人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章××訴稱:2007年1月13日,被告以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1年5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陳××辯稱:本案借款金額與實際拿到的數(shù)額不符,實際拿到的只有本金10000元,原告說要計算利息的,就叫答辯人重新書寫了20000元的借條。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被告陳××向原告章××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出具借條向原告章××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yīng)承擔(dān)相應(yīng)的違約責(zé)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抗辯實際交付的本金只有10000元,因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章××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1年5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元,減半收取215元,由被告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邢瀟瀟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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