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碧商初字第1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5-18)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麗蓮碧商初字第17號
原告:徐××,男,19××年12月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
被告:楊××,男,19××年7月24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
原告徐××為與被告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旭勇獨任審判,于2011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徐××、被告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訴稱:2010年11月2日被告楊××因缺乏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元,約定按月歸還,在2011年4月5日之前還清,并出具借條,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分文未還,故訴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楊××歸還借款。
被告楊××答辯稱:借款屬實,但一時無力歸還。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楊××向原告徐××借款,并出具借條,其應(yīng)按約定償還借款,原告徐××要求被告楊××歸還借款的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歸還原告徐××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旭勇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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