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俊美、熊毅豪、熊水豪、熊茂金、許詣金與程海崗、被告周口市恒通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員受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0-5-28)
承俊美、熊毅豪、熊水豪、熊茂金、許詣金與程海崗、被告周口市恒通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員受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商民初字第51號
原告承俊美,女,1978年元月6日生,漢族,住商水縣袁老鄉(xiāng)王屯行政村,系死者熊新居之妻。
原告熊毅豪,男,2001年9月3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熊新居長子。
原告熊水豪,男,2002年11月12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熊新居次子。
法定代理人承俊美,女,1978年6月生。
原告熊茂金,男,1942年12月20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熊新居伯父。
原告許詣金,女,1945年8月15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熊新居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會臣,男,河南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海崗,男,32歲,漢族,住商水縣平店鄉(xiāng)程崗行政村。
委托代理人程三剛,男,1982年5月5日生,住商水縣平店鄉(xiāng)程崗村三組。
被告周口市恒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厚均。
住所地:周口市車站路(開發(fā)區(qū)賓館三樓)。
委托代理人承玉靜,女,1982年10月30日生,住商水縣城關鎮(zhèn)行政路東段102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兵,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石寶士,男,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范曉鵬,男,公司職工。
原告承俊美、熊毅豪、熊水豪、熊茂金、許詣金為與被告程海崗、被告周口市恒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通運輸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商水公司)雇員受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承俊美及委托代理人朱會臣、被告恒通運輸公司代理人承玉靜、被告程海崗的代理人程三剛、被告人保商水公司代理人石寶士、范曉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11月10日,熊新居在受雇于被告程海崗、周口市恒通運輸公司過程中,駕駛實際為程海崗掛靠于周口市恒通公司的豫PD9656,豫掛PW162號斯達一斯太爾牌貨車行駛至京津塘高速公路上行78.8公里處時,撞到道路右側護欄,致熊新居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程海崗與原告親戚朱傭軍協(xié)議,愿意承擔熊新居死亡的全部賠償責任,但程海崗至今不履行協(xié)議。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了解到程海崗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投保了司機險。熊新居受雇于程海崗及周口市恒通運輸公司,為二被告的司機,熊新居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死亡,二被告理應積極賠償,保險公司理應在事故發(fā)生后履行自己的承保責任,但被告至今未予賠償。為維護權益訴請1、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五原告熊新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8萬元、喪葬費12408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住宿費2000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熊毅豪撫養(yǎng)費16940元、熊水豪撫養(yǎng)費18634元、熊茂金贍養(yǎng)費23716元、許詣金贍養(yǎng)費28798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程海崗代理人辯稱,愿意賠償,但原告要求數(shù)額太高。
被告恒通運輸公司辯稱,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故不愿賠償。
人保商水支公司辯稱,此事故我公司不應向原告賠償,應由實際保險人向原告賠償,再向我公司索賠,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一、原告的戶籍證明,村委證明,證明五原告與死者熊新居的關系及熊新居兄弟情況;二、投保單一份,證明保險公司對該車承保司乘險;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明熊新居是程海崗和恒通公司雇傭的司機,同時熊新居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死亡的;四、程海崗和熊新居家屬達成的協(xié)議,證明程海崗應對死者承擔責任;五、交通費票據47張,計2746元;六、住宿費票據2張,計360元。
被告程海崗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一、朱傭軍、朱秀麗的證明各一份,證明熊新居死亡后,共給熊新居家屬22000元;二、行車證一份,證明該事故車輛實際車主為周口市恒通運輸公司。
恒通運輸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程海崗與恒通公司之間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一份,證明該車已賣給程海崗。
人保商水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二、三、四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的證據一被告異議認為,熊茂金不能作為權利賠償請求人,經本院審查,熊茂金與熊新居系叔侄關系,雙方之間不具有撫養(yǎng)與被撫養(yǎng)關系,熊茂金不能作為權利請求人要求被告承擔責任,被告異議成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五、六被告均不愿承擔賠付責任,本院審查認為,原告的證據五、六系原告為料理熊新居死亡到天津花費支付,應視為原告為處理事故的合理支付,對此本院予以采信。
對被告程海崗提供的證據即程海崗支付給原告現(xiàn)金22000元,原告雖然對證據有異議,但對程海崗支付現(xiàn)金22000元的事實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所證明內容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對被告恒通公司提供的證據,被告程海崗雖提出異議,但根據本案其它證據能夠證實,該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為程海崗,該證據對本案事實有證明作用,本院予以采信。
經庭審質證,依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承俊美之夫熊新居受雇于程海崗駕駛程海崗所有的豫PD9656豫PW162掛車。2009年11月10日05時08分,該車在行駛至京津塘高速公路上行78.8公里處撞到道路右側護攔,至熊新居掉落楊北路高架橋下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程海崗支付原告現(xiàn)金22000元。原告為處理該起事故支付住宿費360元,交通費2746元。同時查明熊新居與承俊美婚生子熊毅豪,2001年9月3日生次子熊水豪,2002年11月12日生。熊新居父母生育二女一子。另查明,豫PD9656、豫PW162掛車實際所有人熊海崗,該車掛靠被告恒通運輸公司名下。2009年5月6日,程海崗為該車在人保商水公司投保車上司乘人員責任險賠償金額10000元。另查明,原告均系農業(yè)戶口。
本院認為,熊新居受雇與程海崗,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此次事故給熊新居造成人身傷害,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程海崗負擔。被告恒通運輸公司作為肇事車輛豫PD9656、豫PW162掛車的所有人,對該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由于其疏于管理致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對此事故對程海崗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人保商水公司作為豫PD9656、豫PW162掛車的承保人,應當按雙方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熊茂金與熊新居系叔侄關系,雙方無法律上的撫養(yǎng)與被撫養(yǎng)關系,因此原告熊茂金要求被告承擔賠償其生活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賠償范圍及數(shù)額:死亡賠償金96139元(4806.95元×20年),喪葬費12408元(24816÷2)、被扶養(yǎng)人熊毅豪的生活費15248.115元、(3388.47/年×9年÷2)、被扶養(yǎng)人熊水豪的生活費16942.35元(3388.47元/年×10年÷2)、被扶養(yǎng)人許詣金的生活費16942.35元(3388.47元/年×15年÷3)、交通費2746、住宿費360元。根據受害人生活地生活水平及被告人支付能力,精神撫慰金以30000元為宜,以上計190785.81元。被告人保商水公司在保險合同保險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10000元,余款由被告程海崗負擔,被告恒通公司對上述款項對程海崗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范圍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海崗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承俊美、熊毅豪、熊水豪、許詣金各項損失158785.81元(190785.81元-10000元-22000元),被告周口市恒通運輸公司對該項賠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水縣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承俊美、熊毅豪、熊水豪、許詣金10000元。
三、駁回原告熊茂金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承俊美、熊毅豪、熊水豪、許詣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0元,財產保全費2000元,計4170元,原告負擔2000元,被告程海崗負擔21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
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 愛
審 判 員 王 勉
審 判 員 朱自星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阮俊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