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西久訴馮梅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0-7-30)
李西久訴馮梅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民二初字第3408號
原告李西久,男,67歲。
委托代理人王繼慶,河南裕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馮梅妞,女,55歲。
原告李西久訴被告馮梅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于2010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西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繼慶、被告馮梅妞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長期給被告供應(yīng)芝麻等貨物,2008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協(xié)議一份,主要載明:今欠李西久自2008年以來芝麻款168390元,2009年元月份保證還款40000元,2009年底保證還完剩余款128390元。但被告雖經(jīng)多次催要也未能依法歸還貨款。故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zhí)峁┑淖C據(jù)有:
1、還款協(xié)議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168390元, 被告保證2009年年底前還清所有欠款。
2、工商登記材料一份,證明馮梅妞身份。
3、(2009)金民一初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40000元已處理過了。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無證據(jù)出示。
根據(jù)原告的訴稱和原告舉證及庭審情況,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被告于2008年10月18日給原告出具一份還款協(xié)議,協(xié)議內(nèi)容為:“今欠李西久自2008年以來芝麻款168390元,壹拾陸萬捌仟叁佰玖拾元整,2009年元月份保證還款40000元,2009年底保證還完剩余款128390元,壹拾貳萬捌仟叁佰玖拾元整。2008.10.18.馮梅妞”,該條款協(xié)議上加蓋有滎陽品味速凍食品加工廠的公章。原、被告雙方約定2009年元月份還款40000元已被(2009)金民一初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所確定。
另查明馮梅妞系滎陽品味速凍食品加工廠的業(yè)主。
本院認為:被告馮梅妞拖欠李西久貨款168390元屬實,有被告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被告應(yīng)按約定歸還原告欠款,雙方約定2009年元月份還款40000元已被(2009)金民一初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所確定,剩余的128390元被告未如期還款,已構(gòu)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8390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梅妞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西久貨款
12839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868元減半收取1434元,由被告馮梅妞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朱智勇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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