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希羅訴張莉民間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0-10-19)
趙希羅訴張莉民間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民二初字第2511號
原告趙希羅,女,61歲。
被告張莉,女,33歲。
原告趙希羅訴被告張莉民間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希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莉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09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萬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借據(jù)中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借款利息按銀行活期利率計算。但2010年1月1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所借原告全部本金及利息均未按約定歸還原告。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采取拖延、躲避不見等各種方式,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1萬元及利息171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莉于2009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一張借條,載明:“今借趙希羅11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以2008年4月起按銀行活期利率計息。”后被告并未如約還本付息,故釀成訴訟。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條主張債權(quán),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按照借條約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利息,理由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趙希羅借款11萬元及利息(自2008年4月1日起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4元,郵寄費30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文文
審 判 員 劉文濤
人民陪審員 袁曉生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周鋆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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