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立榮破壞電力設備案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7-8-14)
被告人陳立榮破壞電力設備案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7)彭法刑初字第142號
公訴機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立榮(又名陳立云),男,生于1967年2月28日,漢族,重慶市武隆縣人,村民,小學文化,住(略)。2004年2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豐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3月6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本縣看守所。
公訴機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彭檢刑訴 (2007)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立榮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0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彭建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立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立榮于2006年12月2日晚潛入武隆縣文復鄉(xiāng),采取去殼掏心的方式,將靛水鄉(xiāng)火石片區(qū)2臺變壓器內的5坨變壓器線圈盜出,造成74戶農戶的生產生活停電。經鑒定,2臺變壓器共計價值人民幣23360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立榮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并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陳立榮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立榮辨稱,事發(fā)當天其不在案發(fā)現(xiàn)場,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立榮于2006年12月2日晚潛入武隆縣文復鄉(xiāng),采取去殼掏心的方式,將靛水鄉(xiāng)火石片區(qū)2臺變壓器內的5坨變壓器線圈盜出,造成74戶農戶的生產生活停電。經鑒定,2臺變壓器共計價值人民幣2336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陳立榮的供述與辯解,2006年12月2日在武隆新車站碰到何貴陽,何貴陽便叫與他一同到武隆的文復鄉(xiāng)去耍,到江口下的車,然后與何貴陽走路到的文復鄉(xiāng),到時天已經要黑了,在文復鄉(xiāng)場上逛了一圈后,就與何貴陽到文復鄉(xiāng)一戶人家的烤棚里睡覺,一直睡到天亮。然后就在文復鄉(xiāng)場上耍,正準備坐車回江口時,被幾個村民把我與何貴陽從車上逮下來,說我們把他們的變壓器偷了。
2、同案人何貴陽的供述與辯解,主要內容與被告人陳立榮的供述一致。另供述其會騎摩托車,并有一輛紅色的錢江摩托車,是買的二手車,買成1200元。
3、證人張先勇的證實,2006年12月3日和昨天晚上這段時間,靛水片區(qū)的福爾村的2臺變壓器被人偷了。這2臺變壓器是正在使用的,一臺負責福爾村的供電,一臺負責福爾茶廠的企業(yè)用電和武隆文復鄉(xiāng)土地村的供電,F(xiàn)在這幾處的供電未恢復正常,生產受到很大影響。
4、證人朱琴的證實,福爾茶廠被盜的2臺變壓器有一臺是同人公司的,用于茶廠供電,福爾茶廠是同人公司下面的一個廠。被盜的變壓器是今年
6、7月份買的,買成16000元,至被盜時都在使用,現(xiàn)茶廠無法生產。
5、證人宋廷文的證實,大概是2006年12月3日晚2點多鐘,聽見有人在茶廠外面鬧,便起床出去,聽文復興隆村的村民在說變壓器被盜了,該村原支部書記張盛明、張先坤還說看見強盜的,人已經跑了。他們看見茶廠后面的岔路口的公路上有一輛無牌照的摩托車,很可能是強盜留下的,在公路邊上有3坨變壓器內的銅線圈及一尼龍口袋,口袋內有2坨銅線圈,線圈上還有變壓器油。被盜2臺變壓器一臺屬茶廠,一臺屬電力公司,茶廠這臺變壓器是供福爾茶廠生產、生活用電及文復鄉(xiāng)興隆村28戶左右村民用電,供電公司這臺變壓器是供大沱村46戶人家生活用電。
6、證人張先坤的證實,2006年12月3日凌晨1點鐘左右,發(fā)現(xiàn)沒有電了,便打電話問火石是否有電,結果火石有電。因為以前我們這里的電線經常被盜,就懷疑是不是電線又被盜了。就電話聯(lián)系本村村民準備到福爾茶廠去檢查一下線路,看電線被盜沒有。電話打后就騎起摩托車帶起我村的張先亮朝茶廠方向走,走到老319線走茶廠的岔路口時,看見有兩個人在路口,非?梢桑柚嚐,看見這兩個人其中矮的個就靠在一輛紅色兩輪摩托車邊,另一個要高點,坐在公路的邊溝里,摩托車旁邊堆了一些變壓器線圈,另外還有一個小的編織口袋。車停下后張先亮就問那兩個人是干什么的,他們說是耍的,這時我村老支書張盛明也騎起摩托車趕到,他把車停下后,就在拿捆在摩托車貨架上的木棒,那2個人見勢不對就沿著319線朝武隆方向跑,大概跑了100米左右就朝公路邊的茶地頭跑了,追了一截沒追到。之后就去通知彭水大沱村的村長宋廷文,在要到宋廷文家時就發(fā)現(xiàn)電桿上的那個變壓器被偷了,然后又與宋廷文一起去看他們村的變壓器,因為他們村9點過就沒有電了,到他們村放變壓器的地方,發(fā)現(xiàn)變壓器也只剩個空殼,里面的線圈也全部被偷了。后來就把被盜的線圈全部搬到茶廠去了。后又組織村民到文復鄉(xiāng)場上去追那2個強盜,但沒找到。早上5點多鐘左右,到武隆興木村去接親,在路過文復場上時,看見追的那2個強盜,與張小洪、張先德等人把準備坐車跑的那2個強盜扣下來,然后通知江口派出所,警察到后把他們帶走了。
7、證人張盛明、張先亮的證實,其證實在319線發(fā)現(xiàn)2個人的情況的主要內容與張先坤證實的基本一致。
8、證人張先德、張小紅的證實,其證實在文復場上抓獲陳立榮與何貴陽的經過與證人張先坤證實內容基本一致。
9、證人凡登文的證實,2006年12月3日早上,聽說有兩個偷變壓器的強盜被抓住了,在村活動室,便去看,看見一高一矮兩個身穿皮衣的男人坐在那里,我一看就發(fā)現(xiàn)這兩個人在頭一天早上8點鐘左右在文復鄉(xiāng)場上騎車路過我家門口的人。
10、證人何貴軍的證實,何貴陽是其堂兄。何貴陽會騎摩托車,今年6月份找冉龍軍買了一輛舊摩托車,沒有牌照,是什么牌子不清楚。
11、證人汪中學的證實,何貴陽在冉龍軍處買得有輛舊摩托,是紅色的,外殼寫的是“錢江”。大約半個月前看見何貴陽騎一輛紅色二輪架子摩托車,是一輛舊的,他說到重慶去。何貴陽從來沒有交過摩托車給我和汪勇保管過。
12、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張先坤、張盛明、張先亮辨認陳立榮及何貴陽的經過及結果。
1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被盜變壓器現(xiàn)場情況。
14、現(xiàn)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證明在茶廠附近被損壞的變壓器的矽鋼片上用照相方式提取指紋一枚。
15、變壓器被盜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被村民追回的被盜變壓器線圈照片、留在茶廠岔路口的摩托車照片。
16、渝公(刑)鑒(痕)字2006第195號鑒定書,結論為現(xiàn)場提取的手印與嫌疑人陳立云右手拇指指印樣本同一。
17、彭價認(2007)78號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結論為所涉變壓器在價格鑒定基準日鑒定價值共計人民幣23360元。
18、(2004)豐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認陳立榮因犯盜竊罪,被豐都縣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
19、被告人陳立榮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被告人陳立榮的生于1967年2月28日,漢族。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立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破壞電力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經庭審質證,收集程序合法,證明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應當予以采信,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立榮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陳立榮的沒有到案發(fā)現(xiàn)場的辯解,經審理查明,有證人張先坤、張盛明、張先亮、張小紅等人的證實和張先坤、張盛明、張先亮對被告人的辨認以及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陳立榮的指紋與現(xiàn)場遺留指紋比對得出的鑒定結論均能證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屬實,故其辯解不成立,本院不予主張。被告人陳立榮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不好,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立榮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霞
代理審判員 殷 莉
人民陪審員 嚴昌旭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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