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高行、王華仙與被告廖燕華、洪寶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失賠償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3-7-30)
原告陳高行、王華仙與被告廖燕華、洪寶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失賠償糾紛一案
(2003)蓮民初字第1578號
原告陳高行,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原告王華仙,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梁智偉、程軍,麗水市蓮都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廖燕華,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駕駛員,。裕。(現(xiàn)羈押在麗水看守所)。
被告洪寶興,男,成人,漢族,個體運輸戶(車主),住(略)。
原告陳高行、王華仙與被告廖燕華、洪寶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失賠償糾紛一案,原告于2003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闕少萍獨任審判,于2003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陳高行、王華仙的委托代理人梁智偉、程軍,被告廖燕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洪寶興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高行、王華仙訴稱,2003年1月18日,原告兩夫妻在灣岙村330線117KM+580M處的路旁,被告廖燕駕駛的被告洪寶興所有的浙H/D3907帶浙H/D607掛號大貨車失控撞向原告,造成原告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麗水市交巡警支隊蓮都大隊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麗公交蓮肇(2003)20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廖燕華違章行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在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花去醫(yī)療費3969 .43元。為此,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兩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10907.19元、護理費394.80元、誤工費128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交通費48元,共計經(jīng)濟損失12872.37元。
被告廖燕華辯稱,原告訴稱事實,對原告的訴請無異議。被告因經(jīng)濟困難,無賠償能力。請求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洪寶興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兩原告系夫妻關(guān)系;兩被告系雇工雇主關(guān)系。2003年1月18日9時30分許,被告廖燕華駕駛被告洪寶興所有的浙H/D3907號帶掛浙H/D607掛號大貨車,從溫州空車返回江山,途經(jīng)330國道117KM+580M處,由于緊急剎車導致車輛掛斗甩起,致使汽車方向失控,沖出道路左側(cè),撞向路邊人群和停放著的車輛,造成兩原告等多人受傷及五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麗水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蓮都大隊勘查,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麗公交蓮肇(2003)20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廖燕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高行經(jīng)住院治療4天、原告王華仙住院治療12天,造成兩原告合理的醫(yī)療費10907.19元、護理費310.40元、誤工損失1299.8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共計經(jīng)濟損失12757.39元。2003年3月31日,被告廖燕華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為民事賠償部分,原告訴來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yī)療費收據(jù)、病情處理意見書所證實。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廖燕華無異議,可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本庭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是每個從事道路交通駕駛?cè)藛T的義務。被告廖燕華在駕駛車輛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廖燕華系履行被告洪寶興所指派的工作行為,因此,被告廖燕華因違章行為造成兩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被告洪寶興承擔賠償責任。兩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其請求理由充分,內(nèi)容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對兩原告訴請要求賠償損失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洪寶興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據(jù)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兩原告的訴請放棄抗辯權(quán),不影響本案的判決。被告廖燕華對兩原告的訴請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人身安全,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㈠、㈡、㈢、㈣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洪寶興一次性賠償原告陳高行、王華仙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2757.39元;
二、被告廖燕華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530元,其他訴訟費用300元,由被告洪寶興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闕少萍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代書 記 員 鄭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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