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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周小偉、徐和平、李浩、蔡偉華犯敲詐勒索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3-8-1)



    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周小偉、徐和平、李浩、蔡偉華犯敲詐勒索罪一案
    (2003)蓮刑初字第153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建營,綽號“老鄧”,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麗水市蓮都區(qū),漢族,中專文化,居民,家。裕。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被告人蔡建平,綽號“長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于麗水市蓮都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略)。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于2002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被告人周居官,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于麗水市蓮都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略)。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被告人徐躍欣,綽號“小賴”、“小蘭”,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于麗水市蓮都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裕。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被告人周小偉,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于麗水市蓮都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裕F(xiàn)暫。裕。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被告人徐和平,綽號“青田兒”,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裕R蛏嫦忧迷p勒索犯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被告人李浩,男,1981年8月6日出生于麗水市蓮都區(qū),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略)。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彛F(xiàn)在家。

      被告人蔡偉華,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于麗水市蓮都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略)。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3)第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周小偉、徐和平、李浩、蔡偉華犯敲詐勒索罪,于200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志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周小偉、徐和平、李浩、蔡偉華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周小偉、徐和平、李浩均系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巡特警大隊聯(lián)防隊員,被告人蔡偉華系保安公司保安員。

      1、1999年下半年某晚,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李浩在麗水市廈河商城“世紀旅館”查獲賣淫嫖娼嫌疑人員,該旅館老板陸建平通過何炳榮提出“私了”,被告人蔡建平等人以不拿出5000元錢即由公安局處理進行要挾,陸建平當場給了被告人蔡建平2000元。次日,又由何炳榮將3000元交給被告人蔡建平。五被告人均等分贓。

      2、2000年下半年某晚,李建偉(已判刑)與被告人徐建營、周小偉在麗水市“蓮都旅館”,以查獲賣淫嫖娼嫌疑人員,要帶到公安局處理為由,向老板張麗萍勒索人民幣3000元。兩被告人各得贓款800元,其余被李建偉所得。

      3、2001年下半年某晚,被告人蔡建平、周小偉、徐和平以麗水市“大前門舞廳”曾有人賣淫要對其處罰為由,向占炳法勒索人民幣1000元。贓款由三被告人平分。

      4、2001年夏天某晚,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徐和平在麗水市“雅鳳美容廳”查獲賣淫人員,向該美容廳老板張琴勒索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徐建營分得贓款700元,其余四被告人各得贓款500元。

      5、2001年下半年某晚,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蔡偉華在麗水市王隆偉經(jīng)營的旅館查獲賣淫嫖娼嫌疑人員,以同樣手段,向王隆偉勒索人民幣2000元。五被告人各得贓款400元。

      6、2001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蔡建平與陳子健、吳麗平(均在逃)向麗水市“碧華美容廳”老板夏小平勒索硬殼中華香煙三條。

      7、2001年6月某晚,被告人徐建營、周居官以宋賢平經(jīng)營的旅館有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要對其處理進行要挾,向宋賢平勒索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徐建營、周居官各得人民幣1300元和700元。

      綜上,被告人徐建營參與敲詐勒索五次,犯罪金額15000元,得贓款4200元;被告人蔡建平參與敲詐勒索五次,犯罪金額11000元,得贓款2230元;被告人周居官參與敲詐勒索四次,犯罪金額12000元,得贓款2600元;被告人徐躍欣參與敲詐勒索三次,犯罪金額10000元,得贓款1900元;被告人周小偉參與敲詐勒索兩次,犯罪金額4000元,得贓款1130元;被告人徐和平參與敲詐勒索兩次,犯罪金額4000元,得贓款830元;被告人李浩參與敲詐勒索一次,犯罪金額5000元,得贓款1000元;被告人蔡偉華參與敲詐勒索一次,犯罪金額2000元,得贓款400元。

      案發(fā)后,上述八被告人均已退清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周小偉、徐和平、李浩、蔡偉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各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供述,被害人陸建平、占炳法、張麗萍、張琴、王隆偉、夏小平、宋賢平的陳述、證人何炳榮、朱紅梅的證言、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出具的退贓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周小偉、徐和平、李浩、蔡偉華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挾的方法強索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徐建營、蔡建平、周居官、徐躍欣勒索數(shù)額巨大,其他被告人勒索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guān)認定八被告人在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建營、周居官、徐躍欣、周小偉、蔡偉華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應(yīng)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及人身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建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蔡建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周居官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徐躍欣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周小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徐和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李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蔡偉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詹 強

                             審 判 員   林旭紅

                             特邀陪審員   黃金堂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代書 記 員   姜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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