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麗水市陽光企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拖欠貨款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3-7-10)
原告麗水市陽光企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拖欠貨款糾紛一案
(2003)蓮民初字第1235號
原告麗水市陽光企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糧油批發(fā)市場473—475號。
法定代表人周利光,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連平,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住所地麗水市中東路與紫金路交叉口。
訴訟代表人葉建偉,負責人。
原告麗水市陽光企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拖欠貨款糾紛一案,原告于2003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龔連友獨任審判,于2003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麗水市陽光企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連平、證人吳志勇、李君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麗水市陽光企業(yè)有限公司訴稱,2001年3月起,原告供應給被告酒水飲料等,貨款未付清。截止2002年底,被告共欠貨款185497元。后經(jīng)催討被告支付一部分,尚欠貨款105247.70元。原告催討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05247.7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是由股東林克欣、葉建偉、梁彩淼、王雪芳、項朝陽出資于2001年3月開辦的私營合伙企業(yè),葉建偉任企業(yè)負責人。被告因經(jīng)營需要多次向原告購買陽光啤酒等酒水飲料,貨款未付清。截止2002年底,被告尚欠貨款105247.70元未付。被告欠款后,原告催討無果,遂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貨款105247.7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企業(yè)年檢報告等工商材料,被告員工吳志勇等簽字的原告銷貨單據(jù)233份,證人吳志勇、李君成的證言及庭審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在經(jīng)營期間,多次向原告購買酒水飲料等,尚欠貨款105247.7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員工簽字的銷貨單據(jù)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欠款后,至今未付,與法不符,應承擔償付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貨款,其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書面答辯,可視其對原告訴請,放棄了抗辯權(quá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麗水市陽光企業(yè)有限公司貨款105247.70元。
案件受理費3620元,其他訴訟費用200元,合計人民幣3820元,由被告麗水市觀天下文化美食城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龔連友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代書 記 員 鄭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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