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學貴訴被告何國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3-10-9)
原告楊學貴訴被告何國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03)蓮民初字第2198號
原告楊學貴,男,1941年9月1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略)(現(xiàn)暫。裕
被告何國忠,男,成年,漢族,農(nóng)民,住(略)。
原告楊學貴訴被告何國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闕少萍獨任審判,于2003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楊學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國忠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學貴訴稱,1998年4月26日,被告何國忠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1年4月26日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19520元,由被告出具欠條,并約定該借款本息由被告于2001年底前償還,續(xù)借期間本金按2%計算利息。后經(jīng)多次催討,被告于2002年分四次償付了以前所欠的利息5730元,償還本金1300元;2003年分二次償付了以前利息1500元。至2003年9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700元、利息7271元。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息1597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何國忠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條及庭審筆錄所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為由向原告借款并約定利息,雙方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能及時償還借款本息,于2001年4月26日雙方對借款本息進行結算后,由被告出具欠條。被告在出具欠條后,未能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償還尚欠的借款本息,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的主張放棄抗辯,不影響本案的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國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尚欠原告楊學貴借款本息15971元。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承擔,其他訴訟費用2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闕少萍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代書 記 員 鄭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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