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國勤、徐新榮、柳光南、徐作松與被告項佰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3-8-7)
原告詹國勤、徐新榮、柳光南、徐作松與被告項佰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03)蓮民初字第1758號
原告詹國勤,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漢族,經(jīng)商,。裕。
原告徐新榮,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漢族,經(jīng)商,住址同上。
原告柳光南,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漢族,經(jīng)商,住址同上。
原告徐作松,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漢族,經(jīng)商,住址同上。
原告徐新榮、柳光南、徐作松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詹國勤,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漢族,經(jīng)商,。裕
被告項佰青,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經(jīng)商,住(略)。
原告詹國勤、徐新榮、柳光南、徐作松與被告項佰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03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毅獨任審判,于2003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dāng)庭宣告判決。原告徐新榮、柳光南、徐作松的委托代理人即原告詹國勤、被告項佰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詹國勤、徐新榮、柳光南、徐作松訴稱,被告項佰青在經(jīng)營加工銷售木料業(yè)務(wù)時,因資金緊張,與四原告共同經(jīng)營木料生意。經(jīng)結(jié)算,被告于2003年1月7日出具欠條,約定欠原告人民幣72400元,分三期付清,現(xiàn)被告已支付一、二期欠款。被告約定第三期欠款22400元于2003年3月底付清,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欠款22400元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項佰青辯稱,被告欠四原告人民幣22400元未予支付是事實,但被告現(xiàn)無能力支付,請求延期付款。
經(jīng)審理本院認(rèn)定,被告于2003年1月7日向四原告出具欠條,約定欠四原告人民幣72400元,分三期付清,于2003年1月底、2月底各支付25000元,剩余22400元于2003年3月底付清,F(xiàn)被告已支付四原告人民幣50000元,尚欠人民幣224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項佰青于2003年1月7日出具的欠條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rèn)為,被告出具欠條,理應(yīng)按欠條約定的時間及時支付欠款,F(xiàn)四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未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項佰青欠原告詹國勤、徐新榮、柳光南、徐作松人民幣22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費910元,其他訴訟費用200元,合計人民幣1110元,由被告項佰青承擔(dān)(暫由原告墊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毅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代書 記 員 鄭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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