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獻龍犯故意傷害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3-11-5)
被告人周獻龍犯故意傷害罪一案
(2003)蓮刑初字第255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獻龍,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曾因犯爆炸罪,于1991年7月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0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黃冶,浙江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3)第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獻龍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志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獻龍及其辯護人黃冶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2年9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周獻龍與被害人周倉月在麗水市蓮都區(qū)仙渡鄉(xiāng)梅田村周美正代銷店,因賭博發(fā)生口角而打架,被告人周獻龍用啤酒瓶將被害人周倉月頭部打傷。經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法醫(yī)學鑒定,被害人周倉月的傷勢為重傷。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周獻龍與被害人周倉月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給被害人周倉月經濟損失計人民幣35000元。同時,被害人周倉月向本院申請,要求對被告人周獻龍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獻龍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周獻龍的戶籍證明及其供述,證人周躍進、周文賢的證言,被害人周倉月的陳述,和解協(xié)議,領條,請求對周獻龍寬大處理申請書,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法醫(yī)學鑒定書,本院麗法(1991)刑字第44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獻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獻龍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獻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厲子勇
審 判 員 葉曉秋
審 判 員 吳威麗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代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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