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嚴軍偉犯故意傷害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1-9)
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嚴軍偉犯故意傷害罪一案
(2004)蓮刑初字第2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繆仙軍,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裕R蛏嫦訉め呑淌路缸,于2003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楊君偉,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裕。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于2003年10月9日投案并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審,F(xiàn)在家。
辯護人付淑偉,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嚴軍偉,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裕。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0日被釋放,同年12月4日投案并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F(xiàn)在家。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4)第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嚴軍偉犯故意傷害罪,于200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繆仙軍、嚴軍偉,被告人楊君偉及其辯護人付淑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上半年,余義勇(另案處理)因趙乾麟欠應小青貨款,多次催討不成,又被其兄責罵。為此,懷恨在心,遂叫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找人毆打趙乾麟。同年8月1日晚,由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叫來的被告人嚴軍偉、蔡偉、劉勇根、徐躍偉、旭軍(以上四人均在逃)等五人,守候在麗水市大洋河小區(qū)17幢附近,見被害人趙乾麟開車回家,即持水管和刀具毆打趙乾麟。經(jīng)法醫(yī)鑒定,趙乾麟頭部、腕部被砍,軀體多處軟組織挫傷,左尺骨遠端莖突骨折,已構成輕傷。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嚴軍偉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君偉有自首情節(jié)和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嚴軍偉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嚴軍偉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嚴軍偉的戶籍證明及供述,被害人趙乾麟的陳述,證人余義勇、劉勇根、李潔、程威明、蔡勇的證言,被害人趙乾麟出具的報告,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出具的關于楊君偉立功的說明,法醫(yī)學鑒定書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嚴軍偉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其中被告人嚴軍偉積極參與實施傷害行為,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繆仙軍、楊君偉雖未直接實施傷害行為,但召集他人去實施該犯罪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君偉、嚴軍偉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楊君偉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嚴軍偉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綜上量刑情節(jié),并結合被告人楊君偉、嚴軍偉的悔罪表現(xiàn),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為維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繆仙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0月8日起至2004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楊君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嚴軍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林旭紅
二OO四年一月九日
代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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