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麗水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長運公司與被告徐恩明返還墊付款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2-12)
原告麗水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長運公司與被告徐恩明返還墊付款糾紛一案
(2004)蓮民初字第192號
原告麗水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長運公司,住所地麗水市南環(huán)西路109號。
負責人李秦杭,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李光耀、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恩明,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原告麗水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長運公司與被告徐恩明返還墊付款糾紛一案,原告于2003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0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樂仁獨任審判,于2004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光耀、涂勇妙和被告徐恩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麗水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長運公司訴稱,1999年9月24日,被告等人合伙承包經(jīng)營麗水市長途汽車運輸公司(2001年12月10日變更為原告)的麗水至蘇州浙K1766班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原告為其墊付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12.6萬元。2001年10月9日,原、被告及其他合伙人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由被告承擔返還墊付款54521元,該款必須于2001年12月31日前還清,協(xié)議還約定了其他內(nèi)容。被告同時出具一份欠條給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該款,被告無理拒付。為此,原告特具狀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為其墊付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5452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徐恩明辯稱,原告訴稱的墊付款屬實,但被告現(xiàn)在沒有能力償還原告的墊付款。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一致。
認定該事實的證據(jù)有原、被告等人簽訂的《協(xié)議書》、被告出具的欠條和本案庭審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徐恩明拖欠原告為其墊付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54521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應(yīng)依約支付原告為其墊付的款項,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恩明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支付原告麗水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長運公司為其墊付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54521元。
案件受理費2150元,其他訴訟費用200元,合計人民幣2350元,由被告徐恩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蔣樂仁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代書 記 員 紀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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