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涌與被告嵊州市通達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4-19)
原告高涌與被告嵊州市通達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2004)蓮民初字第942號
原告高涌,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漢族,個體戶,。裕
委托代理人趙麗軍,浙江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嵊州市通達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08號。
法定代表人郭明,經(jīng)理。
原告高涌與被告嵊州市通達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建平獨任審判,于2004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高涌及其委托代理人趙麗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法定代表人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涌訴稱,2003年6月7日,原告駕駛瓊A一50967號奧德賽小型客車從麗水駛往碧湖,途經(jīng)53省道16km+568m 路段時,碰撞擺在路面的水泥板,導致本車方向失控并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呂建平駕駛的浙KA8951號輕型貨車尾部,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麗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麗公交肇字(2003)第25號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為修理車輛支付了修理費88428元、保險代理勘查費300元、施救費450元,共計人民幣89178元,遂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被告嵊州市通達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本案事實與原告起訴狀起訴的事實一致。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機動車輛估損單、麗水市泰和小車修理廠修理發(fā)票及清單、勘查發(fā)票、施救發(fā)票及原告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嵊州市通達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在進行道路施工時,未按規(guī)定設置交通標志,未派專人進行管理,致使原告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麗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麗公交肇字(2003)第25號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責,事實清楚,為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所花去的修理費、保險代理勘查費、施救費計人民幣89178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法定代表人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嵊州市通達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高涌車輛修理費、保險代理勘查費、施救費等共計人民幣89178元。
案件受理費3200元,其他訴訟費用300元,合計人民幣35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建平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代書 記 員 紀偉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